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购2026-3号)
2026-05-08
河南/安阳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购2026-3号)
河南/安阳-2026-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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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财购******号)
发布机构: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安财购〕*号
单位名称:泰州市鸿一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在参加“安阳市应急管理局河南省安阳市基层防灾工程(照明、防汛排涝及森林救援类)项目”(项目编号:安财招标采购***********)投标活动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立案调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已经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元(肆万叁仟柒佰捌拾肆元);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年*月*日[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