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2号)
2026-05-14
河南/新乡 质疑投诉
封丘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2号)
河南/新乡-2026-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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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2026-05-14 00:00:00
封丘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发布机构:封丘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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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封财竞谈******** | ||
| 二、项目名称:封丘县陈桥镇****年小麦“促弱转壮”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洛阳立青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北冶镇中心大道**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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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一)投诉事项 *.河南精科富种业有限公司填报的货物“**%闪溶磷酸二氢钾”的制造商为“河南瓮福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该公司,中标公司声明函不实或填报错误,应予以废标,不具备成交资格。 *.河南精科富种业有限公司填报的货物“丙硫菌唑戊唑醇”的制造商“安徽康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函填报从业人数**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缴纳社保人员**人,从业人数不符。声明函不实或填报错误,应予以废标,不具备成交资格。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上述审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核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结合采购人和代理公司投诉答复,**%闪溶磷酸二氢钾生产商名称事件属于填写不完整,应为文字瑕疵,未对招标文件构成实质性偏离,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依法不成立,予以驳回。 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现有证据无法判定丙硫菌唑戊唑醇的制造商从业人数造假,且中标供应商不会因声明函中从业人员的多寡得利,无弄虚作假的主观动机,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事项*依法不成立,予以驳回。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封丘县财政局 | ||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