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财政局关于沙雅县防汛物资代储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5-13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沙雅县财政局关于沙雅县防汛物资代储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阿克苏-2026-05-13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双版纳墩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沙雅县防汛物资代储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西双版纳墩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栋街道雨林路**号曼莲小区****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年*月*日收到沙雅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你公司中标沙雅县防汛物资代储项目(项目编号:******(**)********)后称因“采购成本超出前期预算预期、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向采购人递交了弃标函,放弃中标资格。因此****年*月*日,我局已正式发函催告,责令你单位就案涉弃标行为逐项提供举证材料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但你公司长期拒接电话、刻意回避沟通,无故拒绝配合政府采购监管核查工作,消极应对,配合义务完全未履行。本单位认为,你公司弃标理由不充足,不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供货。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中标公告、沙雅县应急管理局反映的情况说明、西双版纳墩墩科技有限公司弃标函、沙雅县财政局出具的举证函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或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年*月**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或申请听证。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四)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明知违法,仍然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处罚结果

现依法对你公司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沙雅县财政局

*、联系人:迪力木拉提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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