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6-05-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学院第四批家具采购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筑榕空间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洲南路***号杨柳郡(地块一)**#楼**层**商务
被投诉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营迹路**号(原营迹路南侧)恒力创富中心*层**、**、**、**、**、**、**、**、**、**、**、**、**、**、**商务办公
相关供应商:福建腾耀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营前东屿村东路***号*#车间一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筑榕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榕空间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船政学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招标公司)组织的****年学院第四批家具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筑榕空间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靠背椅的尺寸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学生椅的椅背透气孔为后期手工加工的“圆孔”,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褶纹式透气孔”。*.学生椅的配件为**打印,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样品要求“所有样品不允许**打印”。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附件《技术规格及样品要求》规定。*.该公司于****年*月*日上午*时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样品,所有投标人样品均摆放在开标大厅,所有投标人都可近距离观看到各投标人样品。*.该公司已向中标人靠背椅样品生产厂家购买了与中标人同款的椅背,经测量中标人椅背样品高度为*****,标书要求为*****±****,与招标文件要求椅背高度差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天海招标公司接受船政学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并于当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腾耀家具公司。天海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筑榕空间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筑榕空间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筑榕空间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筑榕空间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符合性审查”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②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形针对“技术符合性”规定“不满足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技术规格’的,其投标无效。”“不满足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样品要求’的,其投标无效”;第*.*条“评标方法”规定“采购包*: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规定“技术规格及样品要求详见采购文件附件。”采购文件“附件:技术规格及样品要求(定稿)”第*条“技术规格”针对序号*“靠背椅”规定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为“……*、椅背:……高*****±****……”,针对序号**“学生椅*”规定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为“……*、椅身……*、座面……*、背壳:……背部褶纹式透气孔设计……*、挂钩……*、椅脚……*、脚垫……”;第*条“样品要求”第(*)项规定“样品内容及要求:因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故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以下样品”,规格显示需要提供样品的对应产品为“序号*靠背椅”和“序号**学生椅*”各一张,并分别规定样品制作要求为“按序号*靠背椅的技术规格及要求提供样品”和“按序号**学生椅*的技术规格及要求提供样品”,第(*)项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所有样品均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进行评审,具体评审标准为:①所有样品不允许**打印,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样品制作要求’的,投标无效。②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可对样品进行破坏性检验以确定样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腾耀家具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该公司投标产品货物名称为“靠背椅”的规格型号为“******、座宽***×座深***×高******”,投标产品货物名称为“学生椅*”的规格型号为“******、宽***×深***×高*****”,品牌均为“汉威思”,制造商名称均为汉威思公司;《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针对上述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投标响应,“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均注明“无偏离”。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符合审查表(小组)》和《评标报告》均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腾耀家具公司符合性审查结果为通过。
采购人船政学院及代理机构天海招标公司于案件调查阶段向本机关提供的针对腾耀家具公司投标样品序号*“靠背椅”复核图片显示,椅背高度至卷尺*****处;投标样品序号**“学生椅*”背壳的图片显示背壳上有纹路和气孔,同时提供了脚垫等配件图片。
汉威思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该公司是该款“靠背椅(品牌:汉威思;规格:******、座宽***×座深***×高******)”的制造商,该产品“椅背高”尺寸为*****±****(实测值为*****,符合公差范围),满足协助调查函中“椅背高*****±****”的尺寸要求。*.该公司是该款“学生椅*(品牌:汉威思;规格:******、宽***×深***×高*****)”的制造商,靠背背部采用横式透气孔设计,符合协助调查函中“背壳背部褶纹式透气孔设计”要求;椅身、座面、靠背、挂钩、椅脚、脚垫(前脚垫、后脚垫)等配件均非**打印,符合协助调查函中“椅身、座面、背壳、挂钩、椅脚、脚垫(前脚垫、后脚垫)等配件非**打印”要求。关于产品配件满足“非**打印”要求的依据说明。该公司生产的该款学生椅,所有配件均采用传统批量制造工艺生产,未使用任何**打印(增材制造)技术,具体说明如下。*.塑料件(靠背、座面及连接件);采用专用模具注塑成型工艺生产,原料为塑料颗粒,通过高温高压注入模具冷却定型,全程为等材制造,无逐层堆叠材料的过程。*.金属椅架;采用优质钢管冲压、焊接、喷涂工艺生产,为标准工业级钢制构件,完全通过传统金属加工工艺制成。*.紧固件及辅件;均为市场采购的标准五金件/注塑件,由第三方供应商批量生产,工艺为传统机加工或注塑成型,非**打印件。上述工艺均为行业通用的批量生产工艺,完全区别于**打印技术。汉威思公司随函提供《学生椅******配件生产工艺说明》、学生椅图纸、实物照片及生产过程实景图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首先,根据采购人船政学院及代理机构天海招标公司于案件调查阶段向本机关提供的腾耀家具公司投标样品序号*“靠背椅”椅背高度测量图片显示椅背高度为*****;投标样品序号**“学生椅*”背壳的图片显示背壳上有纹路和气孔;同时,采购人对腾耀家具公司投标样品“学生椅*”再次核查后确认,通过查看、触摸脚垫样品,未见**打印的特有层纹、台阶纹及支撑痕迹,触摸样品表面平整,不属于**打印增材制造工艺,该单位认为腾耀家具公司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次,腾耀家具公司投标文件显示,该公司规格型号为“******、座宽***×座深***×高******”的投标产品“靠背椅”和规格型号为“******、宽***×深***×高*****”的投标产品“学生椅*”制造商均为汉威思公司;经汉威思公司确认,该公司是上述两款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上述两款投标产品分别满足投诉事项涉及招标文件要求“椅背高*****±****”“背壳背部褶纹式透气孔设计;椅身、座面、背壳、挂钩、椅脚、脚垫(前脚垫、后脚垫)等配件非**打印”。评标委员会认定腾耀家具公司投标样品序号*“靠背椅”和序号**“学生椅*”符合投诉事项涉及的上述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结果为通过,并无不妥。另,投诉人仅通过近距离观看腾耀家具公司的投标样品,通过向该样品生产厂家购买该公司认为的“同款”产品进行测量,根据该公司自行测量的结果便认为腾耀家具公司的投标样品“靠背椅”不符合招标文件椅背“高*****±****”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腾耀家具公司的上述两款投标样品不符合投诉事项涉及的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