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27号)
2026-05-11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27号)
福建/福州-2026-05-11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或*型臂*射线成像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晟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湖滨路*号城投碧湖城市广场*幢****室

被投诉人*: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号华润万象城(三期)***#楼*层*****、*****、*****、**办公

被投诉人*:福建省肿瘤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马路***号

相关供应商:华润福建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一号楼*层*****;*****;*****;*****;*****(共**间)商务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晟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晟育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肿瘤医院(以下简称省肿瘤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卫招标公司)组织的*或*型臂*射线成像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该公司质疑中标方所投产品不符合技术和服务要求的“(项号**)**.机架采用碳纤维材质”,以及其所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事实依据:根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为*************”厂家公开发行并盖章的技术规格书,书中未提及机架材质,且实际材质为铝合金。投诉事项*:该公司质疑中标方所投产品不符合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弧深****需提供技术白皮书或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标识有效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以及其所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事实依据根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为*************”厂家公开发行并盖章的技术规格书,中标产品仅具备“弧深*********。投诉事项*:该公司质疑中标方所投产品不符合技术和服务要求的“(项号**)**.*臂垂直升降高度≥****(需提供技术白皮书或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标识有效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以及其所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事实依据:根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为*************”厂家公开发行并盖章的技术规格书,中标产品仅具备“*臂垂直升降高度≥*****”(即****)。

投诉事项*:该公司质疑中标方所投产品不符合技术和服务要求的“(项号****.扫描层厚*.****以及其所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事实依据根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为*************”厂家公开发行并盖章的技术规格书,中标产品仅具备“扫描层厚*.****。产品实物图片亦可证明扫描层厚大于*.****,达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榕卫招标公司接受省肿瘤医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华润福建医药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福建晟育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榕卫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榕卫招标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福建晟育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项下“*.*评标标准 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重要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并结合所投标产品的佐证材料(若有)等方面情况,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内容,由评委按以下标准评定:带‘★’号的技术参数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否则投标无效;带‘▲’号的技术参数(共*项),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分。正偏离不加分。【注:①招标文件技术相关要求中若有要求投标人提供官网全屏截图或视频或图片或网址链接或相应产品证书或检测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的条款,投标人未提供或者投标人的响应承诺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②投标人必须根据该评审内容,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进行应答,如实说明正、负偏离情况,否则,有可能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负偏离)。③技术和服务要求中若有要求提供证书、截图、检测报告或其他佐证材料的,投标人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需注明该佐证材料的具体页码,并在佐证材料中作出明显标识以便评审。】”针对“一般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并结合所投标产品的佐证材料(若有)等方面情况,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内容,由评委按以下标准评定:未标注符号的技术参数(项号*至项号**,共**项)每负偏离一项扣 *.*分,共计**分。正偏离不加分。【注:①招标文件技术相关要求中若有要求投标人提供官网全屏截图或视频或图片或网址链接或相应产品证书或检测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的条款,投标人未提供或者投标人的响应承诺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②投标人必须根据该评审内容,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进行应答,如实说明正、负偏离情况,否则,有可能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负偏离)。③技术和服务要求中若有要求提供证书、截图、检测报告或其他佐证材料的,投标人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需注明该佐证材料的具体页码,并在佐证材料中作出明显标识以便评审。】”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针对“*型臂结构”规定“(项号**)**.机架采用碳纤维材质”“**.▲弧深≥****(需提供技术白皮书或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标识有效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项号**)**.*臂垂直升降高度≥****(需提供技术白皮书或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标识有效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针对“三维功能与操作功能”规定“(项号**)**.扫描层厚≤*.****”。

经查,华润福建医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标的说明一览表》显示其所投产品“*/*型臂*射线成像系统”规格为“品牌:一影 规格:*************”;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显示其针对技术参数“(项号**)**”“**”“(项号**)**”“作“负偏离”响应,针对“(项号**)**”作“无偏离”响应。

本次采购项目《技术评分表(个人)》《技术评分表(小组)》显示评标委员会针对上述评审项技术参数的响应内容进行评审,一致认定华润福建医药有限公司针对“(项号**)**”“**”“(项号**)**”的响应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给予相应得分,除此之外的评审项技术参数响应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给予相应得分。本次采购项目《评标报告》显示,华润福建医药有限公司、福建晟育公司等*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除*家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其余*家供应商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述的评审分值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家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部分分别进行评分,一致推荐评审得分最高的华润福建医药有限公司为第*中标候选人。

江苏一影公司复函称,*.关于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涉及的*项技术参数,该公司授权华润福建医药公司所投产品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响应负偏离并扣除相应分数,响应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产品可根据临床手术要求,设置不同图像扫描层厚,扫描层厚最小可以达到 *.****。同时也可以达到*.****的数值。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应标参数为*.****,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的*.****的招标数值,符合招标要求。中标设备可以通过点击“**切片厚度设置功能”按钮,设置所需层厚并点击“确认”,系统就可根据需求进行扫描,重建出所需层厚图像。该公司提供的相关实际使用视频操作说明材料及*.****,*.****层厚实际显示图像,可准确、详细地说明该公司设备能达到的招标文件要求扫描层厚,真实合法有效。*.投诉人福建晟育公司非该公司官方授权合作公司,该公司也并没有向福建晟育公司提供任何产品资料。福建晟育公司提供的*************的技术材料非该公司出具的官方产品技术资料,内容不真实,资料具体来源不明,无效不合法,该证明材料与中标产品无关联性。江苏一影公司随函提供了产品实机操作演示视频及产品界面照片作为佐证材料。

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尚未收到国家药品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的回函。

关于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华润福建医药公司所投“*/*型臂*射线成像系统”的品牌为“一影”,规格型号为“*************”。该公司针对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进行负偏离响应且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评标委员会针对上述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一致认定华润福建医药公司针对上述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给予相应得分。因此,投诉人主张中标方所投产品不符合“(项号**)**.机架采用碳纤维材质”“**.▲弧深≥****(需提供技术白皮书或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标识有效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项号**)**.*臂垂直升降高度≥****(需提供技术白皮书或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标识有效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佐证)”的投诉内容成立,但投诉事项中关于质疑中标供应商“所供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部分内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华润福建医药公司所投“*/*型臂*射线成像系统”的品牌为“一影”,规格型号为“*************”。经上述中标产品的生产商江苏一影公司确认,该产品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投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厂家公开发行并盖章的技术规格书”“产品实物图片”等材料,经江苏一影公司确认,非该公司出具的官方产品技术资料,资料具体来源不明,不能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要求。

另外,为核查前述产品是否满足投诉所涉相关技术参数要求,本机关向国家药品监管局及省药品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尚未收到国家药品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的回函。

综上,现有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参数。

综上,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评审分数已在评审阶段予以扣除,不影响中标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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