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2026-05-13
山西/太原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山西/太原-2026-05-13 00:00:00
山西/太原-2026-05-13 00:00:00
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发布日期:********** **:** ************************************************************信息来源: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
挂牌日期:********** **:**:**.*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提示提醒等内容:无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无 *其他披露内容:*、标的企业的财务报表显示,企业实收资本为*元。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原股东出资认缴期限至 **** 年**月** 日,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该认缴出资期限需按法定要求予以规范调整。标的股权完成转让后,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义务,由最终受让方依法承接,并承担按期足额补足剩余出资的全部责任。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事项:在双方完成产权交割后,受让方应确保完成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去除“格盟”冠名。若因受让方之原因,未能完成更名义务,则受让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截至评估基准目,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均未出资,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审计后的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元。(*)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目前处于初创阶段,尚未建立财务账簿,也未开立银行账户,截至评估基准日****年**月**日,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公司无账面资产及负债。(*)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初创阶段,截至评估基准日,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开立银行账户,无法对其期末余额进行了函证查验程序。(*)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公司不存在担保、抵押及或有负债事项。评估人员亦未发现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其他抵(质)押事项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对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评估的资产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由太原格盟卓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其他重大事项详见晋大信财审[****]****号《审计报告》及中晋评报字[****]***号《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 |
| 其他披露事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