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路(黑龙江路-泰山路)工程施工答疑澄清公告第1次澄清/变更公告
2026-05-12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文华路(黑龙江路-泰山路)工程施工答疑澄清公告第1次澄清/变更公告
安徽/合肥-2026-05-12 00:00:00

文华路(黑龙江路*泰山路)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答疑变更*

文华路(黑龙江*泰山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投标人疑问:

*.疑问事由:招标文件附录**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 * 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作为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

我单位部分投标业绩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中标项目,项目程序合法、交易全程公开可查。因建设单位客观原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将项目信息录入四库一平台,非我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提供四库一平台*级及以上业绩截图。

理由:*.该类项目严格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定招标、中标程序,受行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管,公示信息公开可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具备官方公信力;*.项目已完成四方竣工验收,工程建设内容、履约周期、项目经理任职情况均有完整书面材料佐证,完全满足本项目项目经理业绩考核实质要求;*.项目未录入四库一平台、无数据等级截图,系建设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并非投标人隐瞒业绩或材料不全,若以此否决投标人资格,有违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及择优竞争初衷;*.仅单一限定必须提供四库一平台截图,无形中排斥合规存量业绩,限制潜在合格投标人参与项目竞争,不符合工程招投标常态化评审实务要求。

疑问:①对于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规中标、已完成四方竣工验收的合法真实项目,在无法提供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的情况下,是否认可其作为本项目项目经理有效业绩?

②可否同意我单位以以下全套佐证材料替代四库一平台截图,作为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依据:(*)项目正式合同协议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查询网址及网页截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恳请贵单位予以书面答疑澄清,明确上述公共资源交易中标且四方验收齐全、因业主原因未录入四库一平台的业绩,是否予以认可采用。

回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项目经理业绩应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如“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相关信息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项目经理姓名等)的,投标人可提供以下任一材料进行补充说明。

*)合同协议书。

*)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请问我单位仅提供以下资料是否认定?

*)合同协议书。

*)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回复:详见本补疑第一问回复。

*.针对:文华路(黑龙江路*泰山路)工程,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本项目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我司提供业绩项目名称为:**市**街道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三期),合同金额:****万元。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合同信息建设规模内容为:本项目道路总长度约**.**公里,涉及道路面宽***米;建设内容:**社区、**社区、**社区、**社区和***区域内街巷道路升级改造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对社区内**路、**路、**路、**路、**大道**横路、**等多条道路、街巷进行升级改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请明确。

回复: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包含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予以认可。

*.我公司项目经理业绩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 级及以上项目没有业绩网页截图,但能提供(*)合同协议书。(*)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详见本补疑第一问回复。

*.我方拟派项目经理的业绩为联合体中标市政道路工程,合同金额≥***万元,满足招标文件规模要求。我方为联合体参与方,承担**%施工任务,并非名义参与。虽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中项目经理为牵头人方项目经理,但我方项目经理已在四库一平台、施工许可证中备案,可直接证明其在该项目中担任联合体参与方项目经理岗位,实际履行管理职。请问此种情况项目经理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不予认可。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市包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与上海路交口中国视界**栋

人:周工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王枫茹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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