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2026-05-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吾县新疆能源化工技工学校实训楼、宿舍楼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及财务决算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新西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政协巷**号汇丰大厦写字楼****
被投诉人*:新疆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南大道**号鑫嘉瑞大厦*层
被投诉人*:伊吾县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服务中心
地址:哈密市伊吾县振兴东路***号
五、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吾县新疆能源化工技工学校实训楼、宿舍楼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及财务决算
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投诉人因参与本项目投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后,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以联合体成员未提供授权委托书、无双授权为由认定投标无效,违反招标文件约定与财政部令第**号规定,废标依据不合法。
*.质疑答复称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但未提供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记录,复核程序真实性存疑。
*.评标委员会组长康立存在恶意倾向性废标、违规评分行为。
*.代理机构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关联关系,涉嫌围标串标。
三、调查核实情况
*、招标文件明确约定:联合体投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参加/签署,未要求联合体双方均出具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联合体投标只需提交“联合协议”,明确牵头人权限与各方责任,未强制要求联合体成员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
评标委员会以“联合体成员未提供授权委托书”认定投标无效,与招标文件约定不符,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评审错误。
因投诉事项*、*、*未履行质疑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提起投诉必须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故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本项目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人公示;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就本次质疑答复、评审组织中的不规范行为完成整改,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七、其他补充事宜
伊吾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