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5-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县****年春节慰问退休人员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昭信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园北路西一巷**号
被投诉人*:天健工程咨询(新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号天成广场*楼、**楼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县政府综合办公楼*号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内容为:*、乌鲁木齐兴荣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情形。
*、被投诉人未依法对投诉人提出的“项目招标时序异常,是否存在提前供货、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情形”等进行全面、实质性核查,仅作出简单形式答复。
*、被投诉人县人社局在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下,未暂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未履行法定监督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因从业人员数据填写不准确,导致把亚麻籽油的制造商新疆恒远丰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由微型企业划型为小型企业,但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规定,不影响其投标资格。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信息填写不准确,属于工作人员疏忽,未进一步认真核准数据来源的准确性,不属于“主观故意、客观虚假”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投诉事项二:采购人于****年*月**日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供货起止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中标供应商****年*月**日实际开始供货,陆续将慰问品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不存在“项目招标时序异常,存在提前供货”等情形。经核实****年春节是*月**日,并非投诉书中所说*月**日。
投诉事项三: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月**日质疑答复,符合法定时间。采购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