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6-05-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吉木萨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触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苇梁湖街道丽景中央城**栋****室
被投诉人*:新疆普联浩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号万科中央公园**座**楼****室
被投诉人*:吉木萨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吉木萨尔县文化西路**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触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普联浩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吉木萨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编号:************)作出的《吉木萨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回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虚拟抠像功能不合理、无配套、控标。
*:*个***、***≥*、液晶屏属于过度冗余,排斥主流厂商。
*:强制主机集成音频/无线麦接收/***控制,指定技术路线,排斥分体式主流方案。
*:摄像机******接口非必须、非主流、排他。
*:摄像机内置音频处理,与独立音频处理器重复、冗余。
*:遥控器属于重复控制、过渡配置、浪费。
*:服务器与录播主机“同一品牌”属于强制捆绑、品牌壁垒、违法。
*:两套平台重复采购,逻辑错误、浪费财政资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吉木萨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金额***万元,吉木萨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委托新疆普联浩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新疆触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出投诉,经核查,该项目申报由三名校外专家论证并经昌吉州教育局审批通过后实施。针对投诉事项一,虚拟抠像技术广泛应用于精品课制作、微课录制等教学场景,可将教师与虚拟背景结合,提升视频质量,属于中标人根据本地域相关资源进行自行设计和配置的范畴。针对投诉事项二,*个***接口是为满足多机位接入的实际需求,***接口充足保障操作便捷性,液晶屏是保障精品录播教室稳定运行的合理设计,绝非“冗余”,接口多样性体现包容性。针对投诉事项三,集成化能够简化系统架构、减少故障点、降低施工难度,招标文件要求主机具备上述功能,并未禁止投标人额外配置分体式设备。针对投诉事项四,摄像机******作为视频输出通道之一,与***、****、网络等接口并列存在,并非替代或排斥其他接口,设置 ****** 接口仅为丰富连接方式,满足不同部署场景需求。针对投诉事项五,摄像机内置音频与独立数字音频处理器功能各自独立,也可协同工作,互为补充,不存在重复、冗余。针对投诉事项六,导播切换台、中控控制面板、遥控器,三者对应不同用户角色和使用场景,互为补充,而非重复。针对投诉事项七,“同一品牌”是为了确保平台软件与硬件之间的最优兼容性,避免因硬件差异导致的系统不稳定、功能异常等问题,不限制投标人选择其他服务器品牌,招标文件仅要求服务器与“录播主机”同一品牌,并未强制要求该品牌必须是某特定厂商,不存在“绑定单一品牌”的情形。针对投诉事项八,智慧教室平台与录播教室平台核心功能存在本质差异,部署场景不同,物理隔离保障业务连续性,不属于重复采购。针对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七,经在厂商官网、政府采购官方平台或行业权威媒体查询,有效供应商已满足三家,具备充分竞争,招标文件据此设定技术指标,系对项目需求的必要匹配,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木萨尔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