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5-12 00:00:00
一、项目名称:妇幼保健院机房能力提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包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中新智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越达路以北超越大街以西益田拉德芳斯****新空间*幢****
被投诉人:东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省东丰县东风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回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针对核心产品参数设置具有排他性与指向性的质疑答复不认可。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对防火墙、全网行为管理、日志审计系统、网络安全漏洞扫描系统的硬件接口、性能、存储等参数设置高度特定,如防火墙千兆电口≥**、*****口≥ * 对 、******口≥*、万兆光口≥*;日志审计系统默认主机审计许可≥** 个、最大性能≥******* 等,并未提供 任何项目实际需求依据,与行业通用配置不符,仅适配少数品牌产品。*,采购人未对上述特定参数的业务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未证明该参数为项目必需,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排除大量潜在合格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应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关,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合理、明确,不得脱离项目实际用途。
投诉事项*:针对一体化控制电脑要求“单一品牌独立成品”构成指定品牌的质疑答复不认可。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强制要求一体化安防/机房控制电脑为单一品牌独立成品,不得由主机、显示器、电脑桌拼凑,并对尺寸、收纳结构、材质做高度统一限定,直接限定产品形态与品牌范围,排除多数合法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人未证明该限定为项目实际必需,属于不合理限制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技术、服务等要求。
投诉事项*:针对多项设备要求提供官网截图/第三方检测报告的质疑答复不认可。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要求全网行为管理、日志审计、… 漏洞扫描、终端安全管理、核心交换机、一体化电脑、动环平台、大屏等近**项设备,均需提供官网描述/截图/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并盖章,功能要求描述与厂家白皮书高度一致,属于过度佐证要求,变相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指向特定厂商。*、该要求无法律法规依据,违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合理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未就该要求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答复。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合理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责令东丰县政府采购中心修改采购文件,删除防火墙、全网行为管理、日志审计系统、网络安全漏洞扫描系统等核心产品具有指向性的接口数量、功能佐证要求,调整为行业通用、满足业务需求的开放参数,仅明确核心性能指标。
*.删除一体化控制电脑“单一品牌独立成品”“非拼凑”等限定条款,仅保留常规功能性要求。
*.取消所有非强制性功能佐证材料要求,以供应商参数响应为准。
*.依法顺延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对采购文件中其他可能存在的排他性、歧视性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纠正。
*.若上述不合理条款已影响项目采购进程,请求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于*月*日组织了专家论证,论证小组通过查阅采购文件,投诉书、质疑函及采购人出具的佐证材料,形成结论如下:
(一)投诉事项*、*成立,货物技术参数与实际需求相适配,但产品市场竞争性尚待充分调研。
(二)投诉事项*不成立,佐证材料的作用是证明货物质量,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多种形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丰县财政局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