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6-05-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全自动********试验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超谱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文滨路**号之二***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双凤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号大自然文化创意园*号楼*层
相关供应商:厦门中集芯智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溪西山尾路*号***室之五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超谱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超谱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闽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组织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全自动********试验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独立专用的搬运机械臂”“氮吹模块”“复溶加液模块”“过滤模块”“智慧语音试剂控制系统”及“远程***升级功能”等核心功能模块,其投标响应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明确要求设备应具备“独立专用的搬运机械臂”(第*.*项,▲)、氮吹模块及液面下潜、近干判断功能(第**.*、**.*项,▲)、复溶加液模块且精度≤*%(第**.*项,▲)、过滤模块及自动润洗、自动拧盖功能(第**.*、**.*、**.*项)、智慧语音试剂控制系统(第**.*项)、远程***升级功能(第**.*项)以及★配置要求中的盐雾监测模块、机械臂≥*组等。中标供应商厦门中集芯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针对上述所有条款均响应为“无偏离”或“正偏离”,承诺其投标产品(型号:*********)完全具备上述功能。经投诉人调查了解,中标供应商在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均放置有试用机或销售了同型号产品。上述三家单位的实际使用情况均显示,该设备物理上缺失氮吹模块、复溶加液模块、独立的过滤模块以及多组机械臂,且无法实现智慧语音控制和远程***升级功能。采购人单位内部的试用机情况,直接证明中标供应商在投标中响应的功能与其实际交付能力严重不符。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交的现场实物照片清晰显示,该设备仅配置单机械臂,结构布局上无安装上述缺失模块的空间。中标供应商官网公开的宣传视频及产品技术资料中,其展示的标准产品配置同样未包含上述模块,证明其产品在公开宣传层面亦不具备投标响应的功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环闽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接受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厦门中集芯智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厦门超谱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环闽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出质疑,环闽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厦门超谱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该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厦门超谱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中“*.*评标标准 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技术指标响应情况”规定“根据投标人所投设备对《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服务要求’中技术参数的响应、承诺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评分:①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得**分;②标注‘★’符号的技术参数(共*项)出现负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③标注‘▲’符号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项,合计**分);④未标注符号的技术参数(评审指标*-评审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共计**项,合计**分);正偏离不加分。注:(*)投标文件中《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应答内容与投标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如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检测报告、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等(佐证材料相互不一致的,以此先后顺序判定,排序在前的优先认定)】不一致时,以投标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判定依据。(*)若标注‘▲’符号的参数负偏离≥*项,则按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其投标无效。”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项下“(三)技术指标”针对“*、样品管理模块”规定“▲*.* 独立专用的搬运机械臂,搬运机械臂不参与离心管开合盖与移液动作,提升整体效率。”针对“**、氮吹模块”规定“▲**.* 氮吹工位≥*位,适配** **离心管,配有加热功能,吹扫头可自动随液面下潜。”“▲**.* 具备自动液面探测功能,自动完成氮吹终点近干判断(残液体积≤*.* **)。”针对“**、复溶加液模块”规定“▲**.* 一次最大复溶容量* **,精度≤*%(须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单位校准证书佐证材料)。”针对“**、过滤模块”规定“**.* 移液注射泵:容量≥***;移液精度≤*%(须提供省级及以上计量单位校准证书佐证材料)。(评审指标**)”“**.*配有实验室通用*.***进样瓶自动润洗功能,润洗容量***.***,润洗次数***次。润洗溶液自动抽走,润洗吸头内外壁自动清洗,杜绝交叉污染。(评审指标**)”“**.* 配有自动拧盖功能,样品过滤至*.***进样瓶后将进样瓶盖盖好。(评审指标**)”针对“**、控制模块”规定“**.* 配有智慧语音试剂控制系统,可语音控制,通过多项摇杆控制实现多种试剂位移模式的选择、自动混匀、等量分液等。(评审指标**)”“**.* 具有远程***升级功能,远程自动校准,升级、校准无需返厂。(评审指标**)”;“★(五)配置要求”规定“*.盐雾监测模块*组”“**.机械臂≥*组”。
经查,厦门中集芯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其所投产品为品牌为“集芯智检”,规格型号为“*********”的全自动********试验仪;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显示,其针对上述技术参数“**.*”作负偏离响应,针对除“**.*”以外的上述技术参数均作无偏离响应。其中,针对除“**.*”以外的技术参数“▲**.*”提供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前处理平台**.*技术白皮书、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计量器具名称为复溶加液模块(全自动********试验仪)、证书编号为*************的检定证书作为佐证材料。针对除“**.*”以外的技术参数“**.*”提供全自动农药残留检测前处理平台**.*技术白皮书、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计量器具名称为移液注射泵(全自动********试验仪)、证书编号为*************的检定证书作为佐证材料。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技术评分表(个人)》《技术评分表(小组)》显示评标委员会针对上述技术参数的响应内容进行评审,一致认定厦门中集芯智公司针对技术参数“**.*”的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给予相应得分,除此之外的技术参数响应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给予相应得分。《评标报告》显示,厦门中集芯智公司、厦门超谱公司等*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并通过资格性审查。在符合性审查阶段,除*家供应商标注“▲”符号的参数负偏离*项,按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其投标无效。其余*家供应商均通过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述的评审分值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家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部分分别进行评分,根据有效供应商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列,推荐厦门中集芯智公司为第*中标候选人。
针对中标供应商厦门中集芯智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定证书扫描件,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复函称,*.检定证书格式、内容与该单位使用的检定证书格式、内容不符。*.报告中人员均非该单位人员等。经鉴定核实,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标注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扫描件(证书编号:*************、*************)系伪造。伪造该单位检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该单位合法权益,该单位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厦门中集芯智公司所投“全自动********试验仪”的品牌为“集芯智检”,规格型号为“*********”。该公司针对招标文件上述技术参数“**.*”作负偏离响应。评标委员会针对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一致认定厦门中集芯智公司对技术参数“**.*”的响应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给予相应分数。因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智慧语音试剂控制系统(第**.*项)”的投诉内容成立。
经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确认,中标供应商厦门中集芯智公司投标文件中针对技术参数“▲**.*”“**.*”提供的检定证书系伪造。厦门中集芯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检定证书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材料,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因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复溶加液模块且精度≤*%(第**.*项,▲)”“过滤模块”的投诉内容成立。
另外,投诉人为证明“中标供应商在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均放置有试用机或销售了同型号产品”及“上述三家单位的实际使用情况均显示,该设备物理上缺失氮吹模块、复溶加液模块、独立的过滤模块以及多组机械臂,且无法实现智慧语音控制和远程***升级功能”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供的现场实物照片未显示产品的规格型号,无法证明中标产品不符合上述技术参数要求。同时,经中标供应商确认,该公司生产的全自动********试验仪在采购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及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试机,其产品型号为:*********,与中标产品不是同一个型号;经采购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确认,采购人此前未实际试用及使用中标供应商所投型号为*********的产品。投诉人“中标供应商官网公开的宣传视频及产品技术资料中,其展示的标准产品配置同样未包含上述模块,证明其产品在公开宣传层面亦不具备投标响应的功能”的主张,经中标供应商确认,该公司官网宣传视频等的产品型号为*********,与中标产品不是同一个型号。综上,现有材料仅能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上述技术参数“▲**.*”“**.*”“**.*”要求,无法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上述“*.*”“▲**.*”“▲**.*”“**.*”“**.*”“**.*”“*”“**”等技术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厦门中集芯智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其中标无效。经认定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中标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因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本次采购项目没有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厦门中集芯智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