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2026-05-11 00:00:00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鹏发财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鹏发财书〔****〕*号
当事人:深圳市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号招商开元中心**地块*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虹霓
本机关对深圳市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鑫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泽鑫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博普信息技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铂樾幼儿园配电改造工程”(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元,泽鑫公司投标报价为*******.**元。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泽鑫公司在上述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陈东强提供的武汉水利电力大学的毕业证书无法在学信网查询。经向毕业证所示学校的承继单位——武汉大学核实,该校档案馆未查询到该生及其学历证书的相关记录。结合武汉大学校史馆记录与其他网络公开信息,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已于****年*月*日并入武汉大学,而毕业证显示陈东强****年*月至****年*月在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接 受教育且该毕业证由武汉水利电力大学颁发,存在明显的时间矛盾,与事实不符。泽鑫公司对上述情况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该员工就读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泽鑫公司投标文件、陈东强的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毕业证书复印件、武汉大学档案馆对毕业证书的回复、武汉大学校史馆网页记录(《校史今日|****年*月*日,新武汉大学诞生》)等证据为证。
另,泽鑫公司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同时,根据该项目采购人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幼儿园提供的说明,该公司在合同履行阶段表现优秀,确保了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质量达标和预期效益的实现,没有导致危害后果的实际发生。该公司提供的学历文件并未实际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结果。采购目标项目顺利完成,且没有给采购人正常开展的业务工作造成负面或不利影响,也未造成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该事实有泽鑫公司复函、采购人提供的《关于“铂樾幼儿园配电改造工程”的情况说明》为证。
综上,泽鑫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陈东强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毕业证书内容不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泽鑫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但没有导致发生危害后果,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向泽鑫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泽鑫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泽鑫公司为中标单位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违法行为属于标点错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项“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Ⅱ档(*)“提供虚假资料,已中标、成交、入围,合同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的情形。考虑到泽鑫公司首次作出该违法行为,且能够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裁量情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
号第**项第Ⅱ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泽鑫公司记入供应商诚
信档案,并对泽鑫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人民币*****.**元(*******.**元×**‰≈*****.**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泽鑫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按指定方式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泽鑫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大鹏新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