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廊财采投处〔2026〕14号)
2026-05-11
河北/廊坊 质疑投诉
廊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廊财采投处〔2026〕14号)
河北/廊坊-2026-05-11 00:00:00
廊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廊财采投处〔****〕**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廊坊市市县两级执法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万盛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号翰林观天下**号楼***
被投诉人: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号
被投诉人: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路**号剑桥春雨*号楼(开元大楼)****、****、****、****
相关供应商:廊坊缔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廊坊市第四中学教师住宅楼*****
四、基本情况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廊坊市市县两级执法设备购置项目*包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河北万盛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年*月*日代理机构进行了质疑回复,河北万盛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质疑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回复的《关于河北万盛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对廊坊市市县两级执法设备购置项目*包质疑函的答复》的质疑答复非常不满意,《答复函》没有明确质疑是否成立的结论,答复的内容也属于张冠李戴、答非所问的情形,被投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刻意回避关键问题,属于未依法依规答复,违背了财政部**号令“答复内容应客观、公正”的规定。《答复函》的内容缺乏有效的、具体的、明确的且合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被投诉供应商廊坊缔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应当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被投诉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投诉事项*:被投诉供应商廊坊缔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个产品中,有两个产品的规格型号一致,涉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且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带*号的实质性条款,影响了采购公平公正,属于投标无效情形。 投诉事项*:被投诉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制造商青岛镭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只是销售公司,不是实际的产品制造商。中标的产品很可能是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影响了采购的公平公正的原则,被投诉供应商廊坊缔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基于被投诉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内容,被投诉代理机构和被投诉采购人没有履行资格审查职责,在质疑发生后,违反评审程序企图违规利用对报价的修正规则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修正,否认《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和无效的事实,默认被投诉供应商面对质疑取证提供虚假材料,影响了采购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嫌伙同被投诉供应商围标串标,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投诉事项*:基于被投诉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内容,被投诉代理机构的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影响了采购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嫌伙同被投诉供应商围标串标,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廊财采投处〔****〕**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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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廊坊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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