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6-05-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半截沟镇半截沟村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疆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道冬融街***号*号楼*******区***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投诉人*: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
地址: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半截沟镇
被投诉人*:新疆新华远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双创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疆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奇台县半截沟镇人民政府于****年*月** 日就半截沟镇半截沟村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 * 月*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 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中标方提供的标的物“电动液压堆垛车”生产制造商企业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应判定无效。
经查,中标产品说明书中陈述:采用电动液压升降、人力推行行走的工作模式,设备无行走驱动电机、无驱动桥,不具备自行行驶能力。中标产品铭牌中行走方式:人工站立推拉(无行走驱动电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年*月*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范》第*.*.*机动工业车辆“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对堆垛式叉车”之规定,中标产品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条“自行式车辆”的定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内容,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范》、中标产品说明书及铭牌在案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奇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奇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奇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