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5-11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阿克苏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5-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市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车辆)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瑞锦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文卫路明珠苑*段商网**号

被投诉人*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阿克苏市市委综合办公区*号楼*楼

被投诉人*新疆国信天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解放南路辅路阿克苏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采购人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代理机构新疆国信天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阿克苏市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车辆)”(项目编号:*********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相关投诉材料、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设置严重偏离作业实际需求;投诉事项*:整车外形尺寸参数设置过于严苛,存在排他性;投诉事项*: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部分参数与车辆性能无直接关联;投诉事项*:部分技术参数缺乏国家公告支撑,证明材料要求不明确;投诉事项*:评分标准中主观分值过高,缺乏客观量化依据;投诉事项*:技术偏离扣分机制过于严苛,影响充分竞争;投诉事项*:交付期限要求不合理;投诉事项*: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存在履约风险与资金压力;投诉事项*: 关于**吨型纯电动清洗车配套设备的描述过于简单,存在重大歧义和履约风险;投诉事项**:关于扫路车“四季作业功能”的描述过于简单,无法体现采购需求实质;投诉事项**:充电桩技术要求过于简单,存在重大技术漏洞和履约风险;投诉事项**: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隐形门槛。(二)投诉诉求 *、全面复核技术参数设置,删除与作业实际需求无关的物理尺寸限制(如前悬、后悬、外形尺寸的严格范围),改为“符合国家公告标准,适应采购人作业场地通行条件”等包容性表述。*、补充核心作业功能参数,根据不同车型的作业特点,增加清扫效率、清洗效果、垃圾收集能力、作业可靠性等实质性要求。*、取消“可承诺交付时满足”条款,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配套设备的详细技术资料,作为评审依据。*、细化充电桩技术要求,补充充电接口标准、通信协议、输出电压/电流范围、防护等级、工作环境温度等技术参数,明确安装要求、布局方案、智慧平台功能、质保售后等内容。*、调整交付期限,将车辆交付与充电桩安装适当分离,或延长交付期至*****天。*、调整付款方式,明确付款节点标准。*、优化评分标准,将主观评分项细化为量化指标;允许一般参数有*条以内的负偏离不扣分,或对优于要求的参数给予正偏离加分。*、公开参数设置依据,请采购人说明各项技术参数的设置理由,特别是物理尺寸参数的设置依据,证明其与作业实际需求的关联性。*、如无法提供合理依据,建议重新编制采购文件,确保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保障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回复:经核查,采购人在****年*月**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车辆技术参数存在投诉人所述情形,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已组织相关行业专家针对该项目技术参数论证、修正后,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
投诉事项*回复: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工信部公告参数页”“机动车环保信息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属于环卫车辆采购领域的行业通行做法。其目的在于确保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可追溯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之规定。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回复: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主观评分项(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已细化量化评分细则(如方案完整性、可行性、响应时效、培训覆盖率等),评分标准与采购需求、商务条件一一对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回复:经核查,一般技术参数**条负偏离扣分机制,系结合环卫车辆作业适配性要求设置,该扣分机制未设置“废标条款”或“不满足任何一条即无效投标”的规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回复:经核查,采购人综合环卫运营攻坚需求、项目现场施工条件、主流设备供货周期、充电桩与车辆安装工序并行方案、同类环卫新能源配套项目实施经验,经专家论证确定**个日历天工期;项目现场已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充电桩电力报装、增容、电缆敷设可与车辆生产、运输并行推进,主流充电桩设备供货周期稳定,**天工期具备充分可行性与必要性,可保障生活垃圾转运工作按期投用,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回复:经核查,采购人已于****年*月**日优化调整付款方式,调整后付款节点(合同签订**%、供货完成**%、验收完成**%)符合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及《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付款节点清晰、资金拨付条件明确,无履约风险与不合理资金压力。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回复:经核查,*. **吨纯电动清洗车核心性能指标(登高平台作业高度、雾炮射程)已明确,配套设备细节(滚刷材质、载重)属于行业通用标准,供应商需确保设备与车辆适配并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可承诺交付时满足”条款已明确中标后需提供完整设备佐证材料,未履约可依法追责,无履约风险;*.扫路车“四季作业功能”可结合作业效果、部件适配性客观验收,兼顾行业惯例与履约灵活性;*.充电桩及智慧环卫平台已明确核心需求(数量、功率、基础功能),关键技术参数、质保售后属于行业通用服务范畴,供应商需提供完整适配方案,无重大技术漏洞。综上,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回复:经核查,招标文件中“知识产权书面承诺”条款不属于资格条件、评审因素,仅为履约过程中合规验证、风险防范措施,不影响投标有效性及得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多重验收环节、防范履约风险”的规定,无隐形门槛情形。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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