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5-11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春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二区)二期项目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机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中诚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号(明翰国际****室)
被投诉人: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号*层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因该投标单位为西安市单位,投标文件中要求工期**天,要求提供总公司**个人员造价师证件及职称、社保,专家未考虑投标企业的所在地的有造价师证书及职称的造价人员(职称中级工程师需要本科毕业六年的工作经验)的实际工资要求及物业摊销费、水电摊销费、预算锁摊销费、五险一金摊销费、办公耗材摊消费、车辆运输费、餐食补助费、税费、利润、中标服务费一万元整。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最高控制价为*.**,被质疑人投标报价*.**,显著低于市场合理成本区间、行业平均报价及合理利润水平。
*.按财库(****)*号文量化标准:最高限价×**%=*.**,被质疑人报价*.*****;*.**,已触发法定强制异常低价审查红线;*.**远低于该标准,必须启动审查。
该报价**%的降幅,已超出正常市场竞争范畴,极可能导致偷工减料、降低服务/产品标准、无法履约、售后缺失,损害采购人权益、浪费财政资金、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
投诉请求:请求重新找专家进行第三方论证及本项目重新开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