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2026-05-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度假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委托协审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北路**号
被投诉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人)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后塘路*号
被投诉人*: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苏州市三香路万盛大厦**楼*座
相关供应商*:苏州泛亚万隆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澄湖路***号*幢*楼
相关供应商*:中正建设工程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高新区滨河路***号北*楼*楼
相关供应商*:涵熙(苏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高新区城际路**号*幢****室
相关供应商*: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号**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针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人针对本项目第二至第十六标段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成立。针对本项目第一标段,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针对本项目第十七标段、第十九标段,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由于本项目第十七标段、第十九标段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本项目第十八标段、第二十标段,因本项目第十八标段、第二十标段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由于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