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5-0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南关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三次)六标段(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恒善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五星路(湖北大力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被投诉人*: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和美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中惠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里中央公馆*区****室
相关供应商:湖北吉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随州市蓝天农资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湖北吉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制造商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为****.**万元,但经投诉人核查及代理机构答复中提交的官方证明文件显示,该数据与实际严重不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投诉请求*:请求财政部门依法调取中标单位(湖北吉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请求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依法向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即随州市曾都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发函,正式协助认定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年度的真实企业规模及数据,以核实中标单位填报数据的真实性。
投诉请求*:请求认定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营业收入****.**万元与真实数据(经审计约*.**亿元、官方证明约*.**亿元)存在约**%的差异,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投诉请求*:请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本次中标无效,并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请求*:请求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湖北吉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及制造商(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确定中小企业类型,组织了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的中标单位湖北吉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年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为小型企业。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随州市曾都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证实,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年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声明函与认定证明的企业类型一致。另被投诉供应商填报的营业收入数据来源于此前其他项目中的填报数据,并非凭空捏造,不能认定其具有伪造、变造材料的主观故意。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南关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