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襄阳大厦)监理(二次招标)
2018-06-26
湖北/武汉 招标采购
新建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襄阳大厦)监理(二次招标)
湖北/武汉-2018-06-26 00:00:00

放弃中标公示详情

  • 项目名称:
    新建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襄阳大厦)监理(二次招标)
  • 标段号:
    *
  • 公示时间:
    ********** **:**:**
  • 是否发布:
    已发布
  • 放弃中标说明:

    关于确定新建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襄阳大厦)监理(二次招标)中标人的情况说明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新建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襄阳大厦)监理(二次招标)于****年**月*日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号开标室开标,同日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号评标室完成评标,****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中标公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武汉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示当天,中工武大诚信工程顾问(湖北)有限公司分别向贵中心、我司及招标代理单位致函,要求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示企业投标业绩、总监业绩等信息。贵中心对中工武大诚信工程顾问(湖北)有限公司进行了回函,表明本次招标已按国家相关规定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内容暂不做调整。

    ****年*月*日、****年*月**日,我公司先后再次收到中工武大诚信工程顾问(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公示投标人业绩、总监业绩等信息的函。随后,我司向两家单位一一进行了回函,再次表明本次招标已按国家相关规定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内容暂不做调整。但此二家投标单位依然强烈要求进行业绩公示,并于****年*月**日,再次向我公司总部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公示投标人业绩、总监业绩等信息。经征询法律顾问及招标代理意见,我公司于****年*月**日通过集团网站公示了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业绩、总监业绩等信息,该二家投标单位对此无异议。

    在我集团公司网站公示三名中标候选人的业绩、总监业绩等信息后,我公司了解到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于****年**月**日以总监夏刚投标铁投·碳汇大厦项目监理招标并于****年**月*日完成中标结果公示,而夏刚同为我项目监理招标的投标总监。考虑到襄阳大厦项目为襄阳市在武汉的重大投资,是总高度超过***米的超高层建筑,总投资**亿元,建设难度大且工期长,监理单位的作用十分关键。为保证我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号文)“第十条【总监任职】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但已担任轨道交通主体部分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我公司约谈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求其进行情况说明。经过反复沟通,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我司递交《联系单》,提出因投标项目总监同一时期内在其他项目中标产生在建工程,自愿放弃本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为不影响工程进度,我司拟依法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武汉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特此说明。

    武汉襄投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联 系 函

    武汉襄投置业有限公司:

    我单位拟派新建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襄阳大厦)监理(二次招标)项目的总监夏刚先生在同意时期内在其他项目投标活动中中标,目前产生在建工程,无法到工程现场进行监理工作,为保证贵单位工作项目进展,我司自愿放弃本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

    此致。

    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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