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 粮油质量监测站)计量检定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5-09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 粮油质量监测站)计量检定设备购置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5-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市粮油质量监测站)计量检定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君逸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红西路***号骏景嘉园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 (乌鲁木齐市粮油质量监测站)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东二路

被投诉人*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号邮政办公楼三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实施方案”评分因素未依法细化量化,评审标准违法无效;*.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评分因素未依法细化量化,评审标准违法无效;*.招标文件中“备品备件及应急保障”评分因素未依法细化量化,评审标准违法无效。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招标文件对“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评分内容已做了相应细化量化;对“备品备件及应急保障”评分内容未完整量化。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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