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5-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年皮山县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叶城县民为本服务中心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喀格勒克镇**社区
被投诉人*:阜康市彩虹之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被投诉人*:于田县尚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玉城西路**号
五、基本情况
叶城县民为本服务中心对新疆正宇工程项目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年皮山县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阜康市彩虹之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于田县尚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存在法定禁止的关联关系,却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经审查查明:
于田县尚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杜军慧曾任职新疆启明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的监事,阜康市彩虹之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王思涵现为新疆启明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疆启明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并未参与****年皮山县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项目(二次)的投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缺乏证据或事实依据证明于田县尚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阜康市彩虹之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两家社会组织存在法定禁止的关联关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皮山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