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设计项目澄清/变更公告
2026-05-09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合肥包河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设计项目澄清/变更公告
安徽/合肥-2026-05-09 00:00:00

合肥包河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设计项目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答疑变更*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包河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设计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包河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设计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包河区高架桥下空间综合利用及停车场设计项目”项目(项目编号:**************)答疑公告如下:

*、我方已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现就本项目资质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提出如下疑问及合理化建议:本项目特点说明本项目包含** 处高架桥下市政空间改造停车场、** 处地面停车场及*栋停车楼,属于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工程复合型设计项目。招标文件已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市政设计资质+建筑设计资质,说明本项目市政专业占比高、技术权重高。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均已包含市政公用工程相关要求,但项目负责人资格仅限定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未体现市政道路专业的重要性。本项目大量内容为桥下空间利用、市政场地改造、停车场市政配套、道路衔接等典型市政道路工程内容,仅限定建筑类注册师,不能完全匹配项目技术特点。

故建议调整内容为保证项目设计团队专业匹配、符合工程实际、保障公平竞争,建议将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调整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

答:本项目中两处停车楼属于民用建筑类别,且投资占比较大,其设计活动依法必须由具备民用建筑设计资质的注册建筑师承担设计负责人职责。鉴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而停车楼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对建筑功能布局、消防疏散、结构选型等方面均有较高专业要求,为保障项目设计质量与合规性,应当由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此不予调整。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滨湖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号

联系人:刘工

话:*************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号楼

项目负责人:徐新智

话:*************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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