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昌江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26修订版)》意见建议的函
2026-05-09
江西/南昌 招标采购
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昌江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26修订版)》意见建议的函
江西/南昌-2026-05-09 00:00:00

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求《昌江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修订版)》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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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人士

原《昌江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昌发改规〔*****号)已于********日有效期届满。为保障我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连续性,规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家及海南省招标投标领域最新改革要求,结合我县机构职能调整与机器管招投标数字化监管实际,我委重新修订形成《昌江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日至*******日,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并在邮件标题处备注“昌江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反馈意见”;

二、书面意见寄送至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昌江大道县政府办公大楼***室,联系人:林鸿锋,联系电话:*************),请在封面备注“昌江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的反馈意见”。

为了便于联系,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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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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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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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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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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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处理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招标投标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琼发改法规〔********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琼发改规〔*****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进行举报,《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诉主体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发改委: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标后履约监管和信用联动机制。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三)县资规局:负责对土地整治、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耕地垦造、地质灾害治理等自然资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水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等交通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乡村振兴、农田建设、农业育种和种业工程及其他农业农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县水务局:负责对水利水务建设项目及市政公用工程(城乡供水节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领域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的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公布的投诉电话应保持畅通有效,相关邮箱邮件及时查收处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县*****热线开通的招投标线上投诉举报平台,实现招投标投诉举报常态化线上办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省监督一张网平台和机器管招投标”“智慧等行政监督平台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深度挖掘预警点,对电子招投标项目实行全过程线上监督,提升监督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五条*****;举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机构、部门或被举报人;

(二)有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

第六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个工作日内区分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举报条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作出受理决定;

(二)对符合举报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应当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

(三)不符合举报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

(四)情况复杂的,经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最长可延长至收到举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告知举报人的,应当记录存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且不再移交其他监管部门:

(一)不属于我县招标投标活动范围的项目;

(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依法受理,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四)《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诉事项;

(五)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等程序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内容,受理机构应当区分处理。

第八条*****;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个工作日。下列时间不计算在举报办理的期限内:

(一)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

(二)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三)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时间。

第九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依法运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等技术手段获取的电子数据、痕迹信息作为证据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与举报事项有关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应支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调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材料、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利用举报事项进行胁迫、勒索,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对不予协助、配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监督部门可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直至完成配合调查。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行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

第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对存在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二)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有关其他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其他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行业)部门处理;

证据不足的或缺乏可供查证线索和证据,不支持。

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自动推送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告知举报人的,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或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有关情况,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台账和档案制度,并将受理台账每月定期抄送县发改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举报处理工作的信息管理,充分运用监督一张网平台和机器管招投标”“智慧等行政监督平台,及时将举报处理的信用信息推送共享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加强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标后履约违法违规情况、行政检查结果应当依法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推送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条*****;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及调查处理材料;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其他无关人员;凡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行政(行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昌江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昌发改规〔*****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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