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6-05-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采购彩南幼儿园教辅设备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果然是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街道冬融街***号高新人才大厦南塔二楼******区***号
被投诉人*:新疆盛世乾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号亚欧财富广场*座****室
被投诉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地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满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采购彩南幼儿园教辅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单位提起投诉,本单位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代理公司曲解“依法缴纳税收”要求,将“零申报+无欠税证明”排除在合法证明材料之外,认定标准违法。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第六部分)明确规定,供应商需要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个月内至少连续*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明、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转账凭证均可)”。该要求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依法缴纳税收良好记录”的细化,未超出资格范围,内容清晰无歧视性。投标人在投标无效认定后补充的《无欠税证明》及****年**月至****年*月零申报记录,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以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材料为准”的基本原则,投标截止后补充的材料不能作为弥补投标文件缺陷的依据。
投诉事项*:代理公司违反“资格审查一次性原则”,以“复议”名义重复审查,程序严重违法。经核查,资格审查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前完成,资格审查结束后,不得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代理机构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组织原评审小组复议(应为复审),确实突破了“资格审查一次性”的程序要求。
投诉事项*:代理公司未在招标公告公示税收证明具体要求,事后增设评审标准,违反公开公平原则。经核查,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均为政府采购法定文件,招标公告侧重“概括性资格要求”,招标文件侧重“具体响应标准”,二者具有一致性和互补性。本项目税收证明的具体要求已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后可完整知晓,不存在“未公示”的情形。
投诉事项*:代理公司无视中标公告公示效力,违法撤销已生效中标结果,无任何法定事由。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存在“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纠正错误,避免违法合同的签订,代理机构撤销中标公告的行为,符合维护政府采购合法性的要求,不属于“违法改变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代理公司未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投诉人经济损失。经核查,代理机构在中标公告后复核发现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满足税收证明要求,为避免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再撤销导致的程序混乱,暂不发放中标通知书属于履行审慎审查职责的行为,并非无正当理由拖延,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保持原中标结果,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采购人按照中标结果与投诉人签订合同,履约供货。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