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6-05-08 00:00:00
现将天津某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投诉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某部队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部提起投诉。
投诉人质疑提出:①根据招标文件***页规定**.不得判定为无效投标要求:**.*供应商纳税、社保、审计报告缺项,供应商声明或承诺事项错漏,投标(报价)文件印刷装订不规范、前后不一致、书写有错误,资格性符合性文件与投标(报价)文件混装,投标(报价)文件表明正副本但能分辨出投标文件主体的,提供的军队采购、政府采购失信记录截图不完整不规范等非实质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对存疑事项可现场要求采购服务站提供查询帮助,允许供应商现场澄清补正、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经其他渠道查实。经查实有效的,应予以认可并在评审报告中注明。综上所述,我院申请澄清我院本次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并复评本次投标。被投诉人质疑答复:①贵公司投标函附录“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和意见”、“报价中未包含内容及要求委托人配合条件”的回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确认,无意见)回复,不符合形式评审要求第*项投标文件格式、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附件*中“**.*在形式评审、资格性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无效投标条件,判定为无效投标。该判定结果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条款得出统一判定意见。②经与评标委员会核实确认,贵公司填写情况不属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附件*中“**.*投标(报价)文件印刷装订不规范、前后不一致、书写有错误”不得判定为无效投标要求的情形。
投诉人投诉提出:①评标委员会将我单位非实质性格式填写问题违规认定为无效投标,无充分招标文件评审依据,适用条款错误、程序违法。②未出具书面专家评审意见,废标认定程序严重缺失;未履行集体合议与书面确认程序,评审结论无效。③评标委员会未依法给予澄清、说明、补正权利,直接否决投标,侵害供应商合法利益。④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维持废标结论,未纠正违规评审行为。
经我部组织调查和专家评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函附录‘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和意见’、‘报价中未包含内容及要求委托人配合条件’填写要求非常明确,贵公司确实未按要求格式回复。所以,①评标委员会在形式评审中按照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判定为无效投标,适应条款正确;②评标委员会出具了书面评审意见;③招标文件中澄清规定“澄清的内容仅限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贵公司情况不属于澄清范围;④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维持废标结论正确。
综上,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根据军队采购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相关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复议申请,电话************。
某部采购管理部门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