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2026-05-08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吉林/长春-2026-05-08 00:00:00
吉林/长春-2026-05-08 00:00:00
吉财采购〔****〕***号
四川梅思迪雅科技有限公司:
本厅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关于“****年度地质勘查专用设备购置(采购计划备*[****]******号*************)”项目的投诉书。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厅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结果告知如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经调查,你单位的投标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符合性审查”*“序号**.采购需求响应情况”中“投标人须承诺所投标产品技术必须完全满足或者正偏离,否则投标无效,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的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采购结果对你单位不产生实质影响,你单位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主体资格,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厅对你单位的投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