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通市财采决〔2026〕4号)
2026-05-08
吉林/通化 质疑投诉
通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通市财采决〔2026〕4号)
吉林/通化-2026-05-08 00:00:00


一、项目名称:通化市中心医院物业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通化市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通化市新华大街蓝爵国际小区**#*号门市

被投诉人:通化市中心医院

地址:通化市新光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最高限价与采购需求要求的最低人员配置及基本直接成本明显失衡,采购人答复未对核心事实问题作出实质回应。

投诉事项*:“企业业绩”评分项满分**分且按数量直接累计计分,分值权重过高、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称,涉嫌对小微企业形成不合理限制;采购人答复仍未正面说明其必要性与相称性。

投诉请求:请求贵部门依法受理本投诉,并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核实。请求贵部门依法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请求贵部门依法调取并审查本项目需求调查资料、市场询价记录、最高限价测算底稿、评分标准形成依据等关键文件。请求贵部门依法调查核实采购人本次质疑答复是否对投诉人提出的核心事实问题作出充分、具体回应,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质疑答复内容的规定。请求贵部门依法调查核实本项目在最高限价设定及“企业业绩”评分项设置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明显不当情形;如经调查认定相关问题成立,恳请依法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请求贵部门根据投诉处理需要,结合本项目推进情况,依法审查是否存在继续实施采购活动可能影响投诉处理效果或者形成既成事实的情形;如有必要,恳请依法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补充情况说明(非独立投诉事项):投诉人反映,采购人与投诉人之间尚存在既有服务费拖欠问题。在该背景下,采购人本次设置明显脱离市场条件的采购条款,并对质疑事项作出缺乏实质内容的回复,足以使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是否存在差异化对待、是否有意排斥特定供应商产生合理怀疑。该情况作为与本案采购公正性相关的补充线索,请贵部门一并核查;如贵部门认为不属于本次投诉的直接审查范围,恳请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采购人针对本项目依法开展需求调查确定最高限价,投诉人提供的测算依据,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企业业绩评分项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相关,市场竞争充分,分值设定合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化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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