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州-2026-05-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吐尔尕特口岸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填埋作业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吐尔尕特口岸管理委员会
地址:新疆克州吐尔尕特口岸
被投诉人*:新疆万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光明南路*号***室(电视台对面)
五、基本情况
吐尔尕特口岸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填埋作业设备采购,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计划****年*月*日开标,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项目招标代理新疆万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年*月*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核实投诉书相关内容,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将售后服务人员具备车辆维修、维保相关专业资质专业技能等等级/职业资格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与专用车辆(或专用设备)采购实际需求不匹配,片面强调人员数量忽视服务质量,构成对供应商不合理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且存在前后不一情况。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阅招标文件,结合采购人、项目代理公司投诉答复意见,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规定。二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规定。项目评分标准严格遵循采购需求制定,各项评审因素均明确对应具体分值区间、评审判定标准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专用车辆设备的售后维修维保将专业资质人员配置作为评审因素,与项目履约能力高度相关,综合考量人员资质与服务方案质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且存在前后不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责令吐尔尕特口岸管理委员会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立即对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驳回。投诉事项*成立,责令吐尔尕特口岸管理委员会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立即对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