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5-07
新疆/克州 质疑投诉
克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克州-2026-05-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吐尔尕特口岸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填埋作业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吐尔尕特口岸管理委员会

地址:新疆克州吐尔尕特口岸

被投诉人*新疆万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光明南路*号***室(电视台对面)

相关供应商: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当事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五、基本情况

吐尔尕特口岸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填埋作业设备采购,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计划****年*月*日开标,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项目招标代理新疆万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年*月**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核实投诉书相关内容,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将所有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技术和质量要求设为实质性条款不合理,限制供应商竞争范围,不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采购最优目标。
投诉事项*:将**认证证书、环保清单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检测,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投诉事项*:将检验报告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检测,无形中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性待遇。将获取“车辆合格证”(即产品生产完成且检验合格后所颁发的证明文件)的时间节点设定在招标阶段不合理。投标时,投标产品往往尚未完成生产流程,自然无法取得车辆合格证,明显是针对那些已提前备好采购货物的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审依据,极大地限制了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无效投标文件条款中“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偏离”不合理,不利于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要求,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竟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阅招标文件,结合采购人、项目代理公司投诉答复意见,以及经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论证情况,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一是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规定。二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规定。项目招标文件将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技术和质量要求设置为实质性条款,其中明确标注星号项为核心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其余一般参数允许负偏离并设置相应扣分规则,符合政府采购项目技术要求设置常规规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一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七条第三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规定。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认证证书、机动车环保清单,是对投标产品合规资质的常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七条第三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规定。二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是核实投标产品质量合格性的法定要求和把控产品质量、防范履约风险的必要举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重大偏离情形进行认定并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中“违反国家及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偏离”条款,是对重大偏离情形的兜底约定,仅针对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等情形判定无效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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