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雄安新区公安局地下靶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4-21
河北/保定 质疑投诉
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雄安新区公安局地下靶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保定-2026-04-21 00:00:00
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雄安新区公安局地下靶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雄安新区公安局地下靶场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信安通靶场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号院*号楼*层*单元***
被投诉人: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
地址:河北雄安新区容善路**号
被投诉人: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安新县雄安大街***号中国中化大厦
相关供应商:永续成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龙锦三街****至*****号*层****
四、基本情况
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雄安新区公安局地下靶场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于*月**日开标、评标,*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永续成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月*日,信安通公司向中化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月**日,信安通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于****年*月**日要求信安通公司补充材料,相关材料于*月*日收齐。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认定信安通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属于未客观履行符合性审查义务,构成评审结果错误。信安通公司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针对所有带*号的技术参数,均附具了检测报告扫描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认定信安通公司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在评审过程中未就该事项向信安通公司进行澄清询问,直接作出无效投标处理,判定废标,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存在明显评审错误,其专业性和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存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项目资料,信安通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针对所有带*号的技术参数附具了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存在评审错误的情形。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所涉情形不属于法定应当澄清的情形,未发现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不公正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同时,本机关在投诉处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经查,招标文件第**页的技术参数要求与第**页评审标准在条款衔接上存在表述不够清晰,导致评审过程中对检测报告提供要求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完整、准确”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雄安新区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雄安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河北雄安新区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保定-2026-04-21 00:00:00
二、项目名称: 雄安新区公安局地下靶场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信安通靶场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号院*号楼*层*单元***
被投诉人: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
地址:河北雄安新区容善路**号
被投诉人: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安新县雄安大街***号中国中化大厦
相关供应商:永续成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龙锦三街****至*****号*层****
四、基本情况
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雄安新区公安局地下靶场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公开招标公告,于*月**日开标、评标,*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永续成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月*日,信安通公司向中化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月**日,信安通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于****年*月**日要求信安通公司补充材料,相关材料于*月*日收齐。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认定信安通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属于未客观履行符合性审查义务,构成评审结果错误。信安通公司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针对所有带*号的技术参数,均附具了检测报告扫描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认定信安通公司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在评审过程中未就该事项向信安通公司进行澄清询问,直接作出无效投标处理,判定废标,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存在明显评审错误,其专业性和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存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核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项目资料,信安通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针对所有带*号的技术参数附具了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存在评审错误的情形。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所涉情形不属于法定应当澄清的情形,未发现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不公正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同时,本机关在投诉处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本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经查,招标文件第**页的技术参数要求与第**页评审标准在条款衔接上存在表述不够清晰,导致评审过程中对检测报告提供要求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完整、准确”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雄安新区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雄安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