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2026〕39号)
2026-05-06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2026〕39号)
吉林/长春-2026-05-06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岭县****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编号:****************,包号:第*包。)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嘉思顿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

被投诉人*:长岭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东环城南街

被投诉人*:吉林省亿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双创中心*座****室

相关供应商:深圳粤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马号*栋********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深圳粤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中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符。面对投标单位的明显错误,专家包庇该投标单位。

投诉事项*:深圳粤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辽市农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岭县红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提供无竞争力的报价,涉嫌围标。

投诉请求:长岭县财政局尊重客观事实,对深圳粤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投标出现错误的情况下严重高于市场价格中标的情况进行调查。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中,开标环节出现的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符,经核实,该名称差异为政采云系统自动识别营业执照信息时产生的文字识别误差所致,非供应商主观故意伪造、变造名称。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影响主体资格的文字笔误不属于实质性偏差,可依法予以澄清更正。供应商已在中标公告发布前,完成书面更正及政采云平台修正,未对投标资格、投标响应及后续评审的公正性造成实质性影响,无证据证明评审专家存在违规包庇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家供应商投标报价均未超出项目预算及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串通投标行为有明确法定认定情形,仅供应商报价接近,不符合法定串通投标判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围标、串标的违法依据。同时,投诉人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三家供应商存在协商报价、相互串通等违法违规事实,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法定认定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岭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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