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5-07
陕西 中标结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2026-05-07 00:00:0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能源(煤炭)局,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年*月**日


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评标活动,加强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省专家库应建设成具备抽取、存储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功能的电子化系统,具备评标专家入库申请、信息登记变更、日常管理、动态考核等管理功能。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适应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共同管理、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招标项目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协调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协助做好省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标项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收集和记录,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认定、处理,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

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专家违规信息,并及时报告省专家库管理部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正常评标活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八条省专家库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未涉及的行业分类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补充分类标准。

入选省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标工作,年龄在**周岁以下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满足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要求。

前款第(三)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取得专业领域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不区分等级)满五年。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专业人员入选省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通过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完成实名认证,并上传相关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擅长领域,在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中选择相应的专业进行申报,每个专家可申报的专业数量不超过*个,其中主评专业不超过*个,副评专业不超过*个。申请人所选择的评标专业原则上属于同一行业。入库后,一年内不允许申请变更或补充专业。

第十三条专家入库审查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

初审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入库要求,对本行业归口专业的申请人组织审核(相关行业根据需要可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预审)。对不能归口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专业分类,由市级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协调部门组织初审

复审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组织学习、测试或评估,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通过测试或评估者确定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十五条省专家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资深专家库和共享专家库。

第十六条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评标经验丰富、履职表现良好的评标专家纳入资深专家范围。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工作外,还可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周岁以内且身体健康的,优先选聘为资深专家:

)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担任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负责起草省部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

)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第十七条省专家库专家可自愿申请成为共享专家。共享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工作外,可参与全国范围内远程异地项目评标工作。共享专家应熟练应用电子化评标技能,具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操作能力,能快速适配各类评标电子化操作环境。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年,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届满按照入库标准重新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如未续聘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省发展改革委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电子档案,颁发电子聘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学历、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社保关系等个人基本信息,配合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评标专家对于获得的劳务报酬应当依法纳税;评标专家在完成评标活动后,应及时向劳务费支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统一省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全省范围内从省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应按规定标准及时转账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通过省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对于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专家库满足远程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与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抽取评标专家一般应当在开标前**小时内进行。评标专家在收到评标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具体信息。专家抽取结果应在开标之后且评标工作启动解密,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全程保密。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

第二十六条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原抽取终端申请及时补抽,记录原因,并存档备查。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三)缺席擅离职守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抽取的程序应当按照首次随机抽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利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省专家库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专家抽取服务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专家库名单信息以及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抽取服务单位,不得限制招标评标活动正常抽取专家,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第五 专家管理

第三十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保密、廉洁教育。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专家在接到评标信息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报到。

专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省专家库原抽取终端,办理请假手续。

专家超过规定时间**分钟未到场的,视为缺席,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并记录作为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省专家库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后,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评标专家存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经进一步核实,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款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违规情形的处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在省专家库作出相应处理。市、县(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应及时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相应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结果,按规定及时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和开展评标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专家库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单位、专家抽取服务单位和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专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专家抽取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要求使用人支付抽取费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严重违规、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技术故障等情况,直接影响专家库运行和安全的,省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抽取终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有关领域评标专家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未统一整合的专家库,应当与省专家库互联互通并接受统一管理。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保留或单独设立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陕发改法规〔********号)同时废止。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