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24座水库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5-06
重庆 质疑投诉
合川区24座水库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5-06 00:00:00

合川区**座水库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合财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合川区**座水库管理服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合川区**座水库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亿国际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北环长坡路口房屋*层


被投诉人*:重庆市合川区水利设施运行管护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园路***号


被投诉人*:瑞天中寰商务信息咨询(重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单位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水利或水文行业勘察、测量资质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中标供应商不满足投标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属无效投标。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共*家,按照本次投诉处理情况,该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同时,由于投标文件关于特定资格要求的表述存在歧义,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年*月**日

,

合川区**座水库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合财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合川区**座水库管理服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合川区**座水库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亿国际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北环长坡路口房屋*层


被投诉人*:重庆市合川区水利设施运行管护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园路***号


被投诉人*:瑞天中寰商务信息咨询(重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单位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水利或水文行业勘察、测量资质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中标供应商不满足投标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属无效投标。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共*家,按照本次投诉处理情况,该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同时,由于投标文件关于特定资格要求的表述存在歧义,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