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2025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项目(设备采购)二次 投诉处理决定
2026-05-06
新疆/喀什 质疑投诉
莎车县2025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项目(设备采购)二次 投诉处理决定
新疆/喀什-2026-05-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 ***********

二、项目名称:莎车县****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项目(设备采购)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谷泉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西外环与南外环交叉口往东*** 米路南

被投诉人*莎车县教育局

地址:莎车县齐乃巴格路*号

被投诉人*莎车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莎车县市民中心三楼

相关供应商:北京智博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龙达大街*号院*号楼**层*单元****

当事人:莎车县教育局

地址:莎车县齐乃巴格路*号

五、基本情况

莎车县****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项目(设备采购)二次,项目编号:***** (**) ***********号,预算金额***万元, 主要采购教学仪器等一批。具体由莎车县教育局负责实施。该单位委托莎车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进行招标,****年**月**日该项目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挂网公示,开标时间****年**月**日北京时间**:**点,地点为:政采云平台不见面大厅,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取综合评标价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莎车县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负有质疑答复的法定职责。政府采购强调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是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而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对于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争议(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的质疑),属于代理机构作为执行方应当处理和答复的事项。该项目质疑环节莎车县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采机构未对供应商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关于该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二)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北京智博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评审总得分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评分标准的情形,该情况异常。”的问题。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标准、评审办法合法合规。我局调阅了中标供应商北京智博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全部评审专家的个人评分表及汇总表等评审全过程记录。投诉人关于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北京智博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业绩材料存在造假情形,其业绩真实性存疑,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要求。”的问题。经核查,中标公司北京智博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两份业绩资料均为造假,该行为构成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投诉人关于该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四)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北京智博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检测报告材料存在造假情形,经核查,投诉人关于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北京智博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核心要求,经核查,中标公司北京智博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名称与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不一致。投诉人关于该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六)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北京智博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实验室设备专业技术安装、调试、维修人员信息及对应资质证书系虚假材料。投诉人关于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综上所述,投诉人提交投诉事项共*条。经核查,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处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本项目北京智博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鉴于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责令本项目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三)针对中标单位北京智博领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另行处理。
(四)针对采购人莎车县教育局和莎车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此次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另行处理。

莎车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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