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2026-04-28 00:00:00
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日常保洁及相关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许昌光大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日常保洁及相关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就本次的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一、 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日常保洁及相关服务
招标编号:************
采购人: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日常保洁及相关服务,采购数量:*项,价格有效期限(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及发布媒体
发标时间:****年*月*日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和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内网。
四、开评标信息
*、开标日期:****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许昌市竹林路深商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评标办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响应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情况
(*)资格性审查: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参加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有*家,通过*家。
(*)符合性审查: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参加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有*家,通过*家。
(*)评委质疑及相关结论:详见记录。
(*)无效投标情况:无。
五、评标结论
名次 | 单位名称(全称) | 投标总报价(含税)(元) | 税率 | 交付时间 | 报价得分 | 总得分 |
第一名 | 许昌市天彩服务有限公司 | *******.** | *% | **.** | **.** | |
第二名 | 许昌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 **.** |
第三名 | 许昌正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 **.** |
六、中标候选人结果
经评标委员会推荐:
第一中标候选人:许昌市天彩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许昌市光明路东段;
联系人:张家营;
联系电话:************;
投标报价:*******.**元;
专项资格/资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专项资格要求:无;
投标文件填报有效业绩:满足条件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份;
第二中标候选人:许昌鹏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芙蓉商务中心*号楼**层****号;
联系人:张亚粉;
联系电话:************;
投标报价:*******.**元;
专项资格/资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专项资格要求:无;
投标文件填报有效业绩:满足条件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份;
第三中标候选人:许昌正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许昌市文峰办事处新许社区***号;
联系人:石琼涛;
联系电话:***********;
投标报价:*******.**元;
专项资格/资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专项资格要求:无;
投标文件填报有效业绩:满足条件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份;
价格有效期限(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监督部门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为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
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人:
(*)名称: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许昌市永昌路*号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周先生
(*)电话:************
(*)电子邮箱:*******@****.***
(*)邮编:******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许昌光大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许昌市竹林路与宏腾路交叉口深商大厦**楼****室
(*)联系人:靳女士
(*)电 话:***********
(*)电子邮箱:********@***.***
(*)邮 编:******
九、公示期:****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中标候选人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原授权代表亲自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询问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询问函将不予受理。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