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4-30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林/长春-2026-04-30 00:00:00

长汽开财字****** 签发人:李轶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

汽开区垃圾清运设备设施更新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 *****

相关当事人

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

被投诉人*吉林省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

三、基本情况

采购公告时间:********

质疑受理时间:********

质疑答复时间:********

投诉受理时间:********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诉请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立即暂停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直到投诉事项妥善处理完毕

诉请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经得起审查,严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诉请求*:请贵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诉请求*:请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展开严格审查。

诉请求*:针对投诉事项,请贵局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不合理内容逐项修改,对招标文件开展非歧视性、竞争性及采购政策审查,具体包括:重新审视并修订评分标准,保证其依法量化、细化,有明确判断标准,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同时,希望贵局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与监管,切实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中招标文件中已将售后服务、供货方案、质保措施、应急预案、培训计划、维保服务、定期回访等评审项,全部拆解为明确的子项,并为每个子项设定了对应的分值及扣分规则。这种设置的方式,使得评审因素具有了明确的评价维度和对应的分值区间,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投标文件内容与这些细化要点的契合度进行客观评判,已经实现了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符合前述法规要求。

投诉人阐述招标文件中使用“生搬硬套、内容不符、无关文字、内容混乱、缺失不完善、逻辑错误”等词语描述方案缺陷,属于模糊表述,扩大了自由裁量权。根据《中环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中招标文件对缺陷的描述,是针对投标方案可能存在的、影响完整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具体问题类型进行的归纳和列举,其目的在于为评审委员会提供统一的、可操作的负面评价尺度,防止评审完全陷入无标准的主观臆断。因此,该设置与采购项目需要择优选择优质方案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前述法规列举的禁止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处理阶段,依法随机抽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程序合法。专家组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独立第三方,其一致作出的*****;评分细则已细化量化、清晰可评判*****;的结论,是判断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性的重要依据。同时,本项目评分标准与长春市其它城区同类项目的普遍实践保持一致,印证了该评审模式是本地区该类采购项目的通行、成熟做法,体现了采购标准的统一性和公平性,而非针对个别供应商设定的特殊或歧视性条款。

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细化、存在歧视性条款的投诉主张,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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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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