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2026-04-30 00:00:00
【谈判采购】青岛安邦***.*亩土地权属维权专项法律服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采购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 信息来源: 原文链接地址
【青岛安邦***.*亩土地权属维权专项法律服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采购
澄清公告(第*号)
采购人:青岛安邦炼化有限公司
集采机构:中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青岛安邦***.*亩土地权属维权专项法律服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内容:
物料法律诉讼仲裁服务,数量*.***项
采购公告日期:********** **:**
变更情况:关于房屋建筑物、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理由等部分事项的澄清
近期接到部分供应商的答疑需求,现统一澄清如下:
问题*.房屋建筑物是否存在:****年*月的时点上,土地上是否有房屋建筑物。
答复: ****年*月的时点上,土地上存在**栋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
问题*.土地和房屋的登记情况及登记机关:****年*月的时点上,土地和房屋的登记情况如何,对应的登记机关分别是哪里。
答复:****年*月**日,土地和房屋登记在青岛广源发集团公司沥青厂(青岛广源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前身),房地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年*月** 日,该宗不动产变更登记至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对应的登记机关均是青岛市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
问题*.申请变更登记理由:双方为什么向原区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变更登记。
答复:****年*月,青岛广源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青岛广源发集团公司下属*户企业与中国化工油气开发中心签订《资产重组协议》,采用承债的方式组建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该资产为重组资产, ****年*月** 日,因资产重组,广源发沥青厂与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共同申请,将该宗不动产登记至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
问题*.法院向原登记机关发送协助执行通知的原因:法院为什么向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土地的原登记机关。
答复:青岛广源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为青岛北钢铸管有限公司(同为青岛广源发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与银行债务提供担保,先后产生涉案资产查封,分别为:
*)案号为(****)四法执字第****号,由青岛市市北(原四方)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为交通银行李沧一支行,该案件****年*月*日原四方法院到原城阳国土分局办理了第一次土地查封,期限*年。原四方法院在查封到期后未到原城阳国土分局办理续封,于****年*月**日,到市登记中心重新办理查封,该查封一直续封至今,为正式查封。
*)案号为(****)青执二字第***号,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李沧支行,****年*月*日,到市登记中心第一次办理查封,属于轮候查封(后于(****)四法执字第 ****号案件),后一直续封至今。****年*月*日续封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青岛易麦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据青岛市城阳区自然资源局解释:****年**月前,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部门,其中,土地登记由原城阳国土资源分局办理,房屋登记由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归原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管理)办理。****年至****年**月,区土地管理审批权上收至市级。土地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年*月**日,广源发沥青厂土地房屋登记给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时,虽在原城阳国土资源分局和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均没有有效查封,但在市登记中心有案号为(****)四法执字第****号土地查封且一直查封至今,登记时不动产处于查封状态,不符合法院查封期间禁物权变动的规定。****年不动产分散登记期间,受职能调整和技术限制,相关不动产信息不能共享,加之法院未对地上房屋查封,导致原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在办理广源发沥青厂与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间不动产登记时,无法获知该不动产上土地已被法院查封,造成登记错误。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是该宗土地、房屋的原登记机关。
其他事项:
该澄清为所对应项目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采购文件有冲突,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联系方式:
采购人联系方式:宋奎忠,***********/************@********.***
采购人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集采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妤丹,***********/*******@********.***
集采机构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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