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普财采决〔2026〕3号)
2026-04-30
广东/揭阳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普财采决〔2026〕3号)
广东/揭阳-2026-04-3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普财采决〔****〕*号)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深圳发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梓宏路**号***创新写字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文婷。

被投诉人*普宁市中医医院

地址:普宁市普宁大道池尾多年山路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列波。

被投诉人*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普宁市普宁大道商业街南侧林青段西起第**幢首层东起第**间(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秋城。

相关供应商: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座*、*、**、**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漆宇宁。

投诉人于*****月**日,就“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的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投诉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中关于“质疑不成立”的认定。

*.请求财政部门依法审查并认定我公司(深圳发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在本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包*)中的资格性审查结果为合格。我公司提交的《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与评审现场查询结果均证实我公司信用状况良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请求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恢复我公司参与本项目后续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的资格,依法保障我公司作为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公司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请求责令暂停采购活动。如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请求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待本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后再行确定中标结果。

*.请求依法重新评审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经复核,我公司应为合格供应商且影响中标结果,请求贵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于*****月**日,向被投诉人*(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评审委员会以我公司未按照《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要求提供本企业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为由,认定我公司不通过资格性审查。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对我公司关于资格性审查结果的质疑作出的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坚持认定我公司“未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属于“承诺响应缺失,导致承诺无效”,该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

事实依据:*、我公司已实质履行承诺义务:我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交了《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以书面形式郑重承诺自身信用状况良好。该承诺函内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已满足信用状况自我声明的核心要求。被投诉人*在答复中将“提供打印页面”这一形式要求,强行等同于“承诺响应”的实质内容,属于偷换概念。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以现场查询结果为最终依据:招标文件采购包*资格要求中明确载明:“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进行留存。”该条款清晰表明:*、我公司信用状况的最终认定主体是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依据是评审现场查询结果;*、现场查询结果具有终局性和决定性效力。被投诉人*在答复中称“并不免除供应商其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配套材料的义务”,但该“配套材料”的缺失不应动摇以“现场查询结果”为最终依据的核心原则。

*、评审现场查询结果证实我公司信用良好:评审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环节,已通过官方渠道对我公司信用记录进行了现场查询。我公司确无任何失信记录。评审委员会在已掌握我公司信用良好事实的情况下,仍以形式瑕疵为由否定我公司资格,属事实认定与处理结果相悖。

*、招标文件未将“提供打印页面”设为否决性条款:经详细审阅招标文件:文件仅要求《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可参照公告附件格式”,未在资格性审查要求中明确规定“未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即作无效投标处理”;未将该要求标注为“★”实质性条款。

*、财政部明确规定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在线查询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查询属于评审委员会可通过互联网公开查询的信息,代理机构要求提供打印页面本身即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评审委员会更不应以此为由否决供应商资格。被投诉人*的答复与财政部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相悖。

*、国家级政府采购官方平台明确指引:中国政府采购网《未放“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会被认定投标无效吗》一文明确指出:“供应商在投标时是不需要提供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的”、“就算未放‘信用中国’查询记录,也不应该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该指引代表了财政部对同类问题的处理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财购******号)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避免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未提供打印页面属于典型的形式问题,不应成为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理由。

*、对招标文件条款的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企业一直没有存在失信,就不存在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时须提供《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可参照公告附件格式】”这一条,明确表明只有在存在失信记录但已失效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我公司不存在失信记录,因此仅提供《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三条:“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第(二)款:“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我公司已通过《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明确声明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所有条件,且评审现场查询结果也印证了该声明的真实性。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被投诉人)述称:

*、投诉人提供的《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中,明确将“本企业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具体详见后附网页打印)”列为承诺函的配套材料,是承诺函完整有效提交的必要组成部分。投诉人未按自身承诺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存在承诺响应缺失,导致无效承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第*条“信用记录”的要求,而非仅形式上的瑕疵。

*、投诉人自行承诺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件,却未按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此情形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的相关规定精神并不冲突,属于未履行自身承诺。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采购人及我公司在资格审查时已严格执行该规定,与投诉人未履行自身承诺并无关联。

*、招标文件中“以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查询信用结果为准”的条款,仅用于核实供应商的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并不免除供应商按照其提交投标文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即便现场查询显示信用良好,投诉人也应完整兑现其提交投标文件承诺函内容,未履约仍构成投标文件响应缺陷。

相关供应商述称:

相关供应商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出意见。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下称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为***************,预算金额为*,***,***.**元,采购人为普宁市中医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标的包括:婴儿*组合复苏器、微流***模块、婴儿培养箱、立体动态干扰电治疗仪、劲椎牵引、熏蒸治疗仪、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特定电磁波治疗仪、神经肌肉低频电刺激仪、肢体运动康复器、输液泵、微量注射泵、病人监护仪(*)、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电动综合手术床、麻醉机、病人监护仪(*)、自体血液回收机、医用充气升温仪、移动式*形臂*射线透视系统、洁净蒸汽发生器设备、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设备、小儿呼吸机、体外冲击波治疗仪。

被投诉人于*****月**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开发布该项目的《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等材料。《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年*月******年***日每天上午 **:**:**至**:**:**下午**:**:**至**:**:**,方式为在线免费获取,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该公告的附件包含《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等*项内容。

该项目的《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在第**页规定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资格性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详见后附表一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详见后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第**页规定的“资格审查内容”表格包含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用记录”、“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行业资质”、“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其中“信用记录”的具体内容为“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进行留存。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时须提供《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可参照公告附件格式】”。

该项目****年**日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称采购系统)进行远程开标、评标。投诉人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提交了投标材料。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材料中包含一份《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其主要内容为“致: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本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进行自查,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承诺最终以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结果为准,同时,本企业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具体详见后附网页打印)”。但是,该《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未附“网页打印”材料。经对比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投诉人提交的《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的正文内容与该项目招标公告所附的《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正文内容完全一致。

该项目开标结束后,*名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工作人员组成资格性审查小组共同对各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小组分别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投诉人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投诉人存在不良记录的情况。被投诉人对上述网页查询截图进行了保留。资格性审查小组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未附“网页打印”材料,遂以投诉人“未按照《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要求提供本企业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为由,认定投诉人不通过资格性审查

经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于*****月**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发布该项目的《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结果公告》。该公告载明,投诉人不通过资格性审查原因是:未按照《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要求提供本企业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

投诉人于*****月**日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质疑事项为:评审委员会以我公司“未按照《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要求提供本企业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为由,认定我公司不通过资格性审查,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属于适用评审标准不当,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投诉人作出《关于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关于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的质疑答复函》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贵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中,明确将“本企业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具体详见后附网页打印)”列为承诺函的配套材料,是承诺函完整有效提交的必要组成部分。但贵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未附上对应承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属于承诺响应缺失,导致承诺无效,而非仅形式上的瑕疵。招标文件中“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现场查询的信用结果为准”的约定,其核心是明确供应商信用状况的最终核实据,并不免除供应商其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配套材料的义务。

另查明,采购人普宁市中医医院与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于****年**日签订关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现该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未按照《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要求提供本企业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为由认定投诉人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是否正确。

投诉人认定投诉人资格性审查不通过的理由是未按照《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要求提供本企业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对应的评审点是该项目《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内容”表格中的第*页“信用记录”的具体要求是:“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进行留存。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时须提供《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可参照公告附件格式】”。根据上述内容,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审查中“信用记录”的要求,应当具体考察以下三个因素进行判断:一是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二是在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的情况下,供应商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资料;三是供应商是否提供了《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关于第一个因素,被投诉人在对投诉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分别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投诉人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投诉人存在不良记录的情况。关于第二个因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未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投诉人存在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的情况。关于第三个因素,投诉人提供了《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且其正文内容与该项目招标公告所附的《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正文内容一致。虽然该《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有表述“本企业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具体详见后附网页打印)”,但是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资格性审查“信用记录”中“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具体要求,只有在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的情况下,供应商才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同时,被投诉人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分别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投诉人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投诉人存在不良记录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投诉人是否提供其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对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并无实质性影响。基于以上分析可知,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未按照《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要求提供本企业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为由认定投诉人资格性审查不通过错误。

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是财政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政府采购政策的范畴,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本案中,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信用记录”的具体要求总体符合上述政策要求。然而,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所附的《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中却有“本企业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具体详见后附网页打印)”的内容。招标文件明确表示供应商提交《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可参照公告附件格式”。投诉人提交的《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恰恰就是完全参照招标公告所附的《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全文编制的,也就是说投诉人在其《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中表述“本企业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具体详见后附网页打印)”的内容是按该项目的投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指引而作出。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未按照《企业信用自查承诺函》要求提供本企业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为由认定投诉人不通过资格审查,实质上是强制要求投诉人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这不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上述规定。因此,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不通过资格审查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由于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相关当事人如认为有关主体的行为造成其损失,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福盛东路东侧中段普宁市司法局办公楼七楼,办公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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