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4-30 00:00:00
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碳排放数据治理与碳资产运营综合咨询服务项目澄清答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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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碳排放数据治理与碳资产运营综合咨询服务项目澄清答疑文件
第*次
各投标人:
现就“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碳排放数据治理与碳资产运营综合咨询服务项目项目”(项目编号:***************)中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进行回复和澄清,具体如下:
*、问:关于“企业综合实力”**分评审项的情况说明与建议:(一)情况说明: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部分—企业综合实力”分值高达**分,主要设置了多项管理体系认证、能耗监测类软件著作权等评审内容,且要求认证范围包含工程咨询、工程勘察相关内容。本项目核心是企业碳排放数据治理、碳资产运营、省级与国家级核查迎审、配额履约优化等专业咨询服务,上述评审内容与项目核心专业能力关联度较低,与合同履约所需的碳核算、核查辅导、碳资产管理能力匹配度不高。同时该项分值占技术总分(**分)的**%,权重过高,易导致评审导向与项目实际需求偏离。(二)优化建议:*.删减与本项目碳咨询服务无关的履约能力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网络空间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要求;*.取消“认证范围须包含工程咨询和工程勘察”的限制条件;*.将该部分分值调整至项目实施方案、企业碳履约业绩、团队专业能力等与项目高度相关的评审内容上,使评分更聚焦专业服务能力。
答复:评标办法根据招标内容设置,不做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关于业绩设置与项目需求匹配度的情况说明与建议:(一)情况说明:目前业绩评分侧重市级及以上政府碳排放清单、碳达峰规划等政府类宏观业绩,与本项目企业端服务的定位匹配度有限。本项目核心是服务企业完成:碳排放数据填报与核查、碳数据全周期治理、碳资产运营管理、配额履约与成本优化,更需要投标人具备企业实操服务经验。同时,碳资产管理能力应通过碳交易业绩、交易量、交易合同、企业履约案例等体现,招标文件中未对此类核心能力进行考量,难以全面评判投标人的实际服务水平。(二)优化建议:*.适当降低政府类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弱关联业绩权重,提升企业碳排放核查辅导、数据治理、碳资产管理、配额履约等实操业绩占比;*.增加碳交易合同、碳交易量、企业碳履约成功案例等评审依据,更真实体现碳资产管理服务能力;*.使业绩要求与本项目“企业核查应对+数据治理+碳资产运营”的实际需求高度匹配。
答复:评标办法根据招标内容设置,不做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关于核心团队负责人业绩证明条款的情况说明与建议:(一)情况说明: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人员业绩合同内必须直接体现此人担任项目总监或项目负责人,方可计分。在双碳咨询行业实操惯例中,绝大多数企业端咨询服务合同的标准文本格式,不会在合同正文直接列明具体项目负责人、总监的姓名及职务,相关人员任职证明、岗位职责、项目统筹实施情况,更多体现在项目任命函、业主出具的证明文件、项目验收报告等配套资料中。该条款设置过于严苛,不符合行业常规合同管理模式,易导致具备丰富实战经验、实际担任过同类项目负责人的专业人员,因合同格式原因无法正常计分,不利于筛选具备成熟项目带队经验的优质服务团队。(二)优化建议:放宽业绩证明材料的佐证范围,建议修改为:提供业绩合同,可配套提供业主证明、项目任命函、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证明相关人员实际担任该项目总监或项目负责人并全程统筹实施。在保证评审真实性、可核查性的前提下,贴合行业惯例,充分体现核心团队的专业履职能力。
答复: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项目服务团队评审内容“(*)项目负责人具有企业碳排放管理咨询或“双碳”规划或碳达峰行动或政府类碳排放清单类咨询业绩经验。(提供业绩合同,合同里能体现此人担任项目总监或项目负责人)”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具有企业碳排放管理咨询或“双碳”规划或碳达峰行动或政府类碳排放清单类咨询业绩经验。(提供业绩合同,合同里能体现此人担任项目总监或项目负责人,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可提供业主证明或项目任命函或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证明相关人员实际担任该项目总监或项目负责人)”。
*、问:关于提高项目实操业绩分值比例的补充建议:(一)情况说明:本项目为企业端碳排放核查应对、碳资产运营实操服务,项目落地成效高度依赖同类项目实战经验与成功案例积累。当前招标文件中,与本项目直接匹配的企业端碳咨询、碳履约、碳资产运营类实操业绩分值占比偏低,大量分值配置在关联度较低的体系认证、宏观政府类业绩上,不利于引导评审聚焦项目核心履约能力。(二)优化建议:建议在总分值结构中,适度提高“同类企业碳核查辅导、碳资产管理、配额履约服务”等实操项目业绩的分值占比,将部分无关评审项、弱关联业绩的分值进行优化调整,使评审标准更聚焦“做过同类项目、能做好同类项目”的核心能力,确保最终遴选的服务商能够快速适配项目需求、高质量完成服务实施。
答复:评标办法根据招标内容设置,不做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关于业绩条款合规性的情况说明与建议:(一)情况说明: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同时将碳排放核查/复核业绩、碳排放核算/报告编制/咨询类业绩纳入评审并计分,该项设置与国家现行法规要求不符。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实行“运动员与裁判员分离”的强制性要求。同一机构在安徽省内,既做编制咨询、又做核查审核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合规红线,招标文件同时认可两类业绩,存在明显合规冲突,也会给后续服务开展带来重大合规风险。(二)优化建议:建议删除招标文件中碳排放核查、复核类业绩相关评审与计分内容,仅保留与本项目匹配的企业碳排放数据治理、碳资产管理、碳履约咨询、报告编制辅导类业绩,确保招标条款严格符合国家法规要求,规避合规风险。
答复:删除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项目服务团队评审内容“(*)具有*大重点行业之一(发电或建材(水泥和平板玻璃)或钢铁或有色或石化或化工或造纸或航空)核查经验,核查报告达到*个及以上(至少包含化工、水泥、发电行业,报告中能体现人员姓名);(*)具有*大重点行业之一(发电或建材(水泥和平板玻璃)或钢铁或有色或石化或化工或造纸或航空)核查复核经验(提供证明文件,如核查报告中的签名或相关单位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项目服务团队评审内容“(*)具有企业碳排放管理咨询或“双碳”规划或碳达峰行动或政府类碳排放清单类咨询业绩管理经验。(提供业绩合同,合同里能体现此人担任项目总监或项目负责人)”修改为“(*)具有企业碳排放管理咨询或“双碳”规划或碳达峰行动或政府类碳排放清单类咨询业绩管理经验。(提供业绩合同,合同里能体现此人担任项目总监或项目负责人,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可提供业主证明或项目任命函或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证明相关人员实际担任该项目总监或项目负责人)”。
*、问:整体建议:为保障本次招标工作更科学、更公平、更贴合项目实际落地需要,建议对上述条款进行适度优化调整,让评审标准更聚焦专业能力、项目适配度、企业服务经验,便于更多具备实操能力的专业机构参与竞争,最终为贵公司遴选到最适配的服务单位,保障碳排放核查、数据治理与碳资产运营工作合规、高效推进。
答复:除澄清修改内容外,其它内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年*月**日下午**:**分(北京时间)。
本澄清/答疑未尽事宜,仍按照原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注:此澄清/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投标人及时下载/查收;需投标人书面回执且未及时主动回执的,视作其已收悉本澄清/答疑。
联系方式
单位: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号(创业大道与蜀鑫路西南角)(总部)
项目联系人:张工、刘工
电话:*************
招标方: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