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2026-04-30 00:00:00
投 诉 人:大庆市长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号
被投诉人:大庆油田总医院
地 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康街*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大庆油田总医院“职工通勤车服务”(项目编号:[******]****[**]********)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关于车辆动力系统的评分条款,过度倾向新能源车辆,且采购人对该评分标准未做出合理解释,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行为。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且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设定应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相适应。经调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使用新能源车辆进行加分的要求,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财办库〔****〕***号)第二条“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规定。
但采购文件中“为响应国家号召,节能减排,绿色出行,车辆动力系统倡导使用新能源系统。如拟提供服务本项目的车辆为新能源动力系统:一年内自有车辆,每台车加*.*分,租赁车辆每台车加*.*分;自有新能源动力系统*到*年内的车辆加*.*分,租赁车辆每台车加*.*分。”的设定,将同一新能源车辆,按自有车辆、租赁车辆设置不同加分标准,自有车辆加分显著高于租赁车辆,该项评分与本项目“通勤车服务”的核心需求、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无关,对以租赁车辆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因此,该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司法局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庆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