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4-30 00:00:00
天鹅湖环湖公共空间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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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鹅湖环湖公共空间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天鹅湖环湖公共空间提升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
开标日期:****年**月**日
天鹅湖环湖公共空间提升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市政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肥市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号;合肥市颍上路西、义井路南缤纷南国办公楼**层、**层、**层、**层、**层;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号建投综合办公区*座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仟零捌拾捌万柒仟捌佰叁拾柒元贰角(********.**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号中侨中心*幢*********;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号广仁大厦**楼;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号;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御井路****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仟零柒拾陆万捌仟元整(********.**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号;句容市长江路***号;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仟零陆拾捌万玖仟陆佰贰拾陆元肆角捌分(********.**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艺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座**楼;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号富邻广场*座**楼;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凤凰帝豪商办楼***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仟零捌拾壹万叁仟伍佰零捌元壹角捌分(********.**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锦旭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地平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东华大道与枣树路交口西北角**号;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路延伸段原质监局大楼*楼***室;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凤凰帝豪商办楼***室;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叁万伍仟陆佰肆拾壹元捌角玖分(********.**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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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蜀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号蜀山区检察院北三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米)一楼
项目负责人:任旭东
联系电话:*************
公示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米),联系人:耿工,联系电话:*************。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