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卫专用车辆采购)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2026-04-30
福建/三明 变更澄清
清流县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卫专用车辆采购)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福建/三明-2026-04-30 00:00:00
清流县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卫专用车辆采购)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作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清流县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卫专用车辆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主动强调提醒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更正为:********** **:**:**。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 **:**:**,更正为:********** **:**:**。

原公告的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号,更正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号五楼。

原公告的项目联系人:李茂涛,更正为:李茂涛、蔡晓畅、陈美连、翁格骅。

*.本项目关于核心产品的再次强调提醒如下:本项目的核心产品包括总质量**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和总质量**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本项目再次强调提醒投标人拟供货的采购清单中的环卫车辆必须符合最新的排放标准要求,且应确保供应的环卫车辆能正常上牌,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中标人为采购人完成免费办理车辆完税证明、验车、上牌等手续”,若因车辆本身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致无法上牌,该车辆将被认定为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产品,则属于产品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按照约定追究其责任,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为减少投标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排放标准”对应内容“国Ⅵ”字样均删除,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专门进行说明响应情况或提供佐证材料进行阐述说明。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为了便于投标人进行投标,本更正公告内容是属于主动善意强调提醒。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清流县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号五楼

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茂涛、蔡晓畅、陈美连、翁格骅

电话:***********、************* *************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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