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4-2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环卫设备更新项目(一)二次(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大绿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船营经济开发区光北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中元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胡同**号*楼
被投诉人*: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 *** 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硅谷大街****号保利花园*幢***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标供应商“吉林省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社保参保信息,参保人员为 * 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第二点及招标文件格式构成中《有关资格条件声明函》中的第三点,属于不符合投标资格情形,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的要求。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吉林省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 ****年 * 月 ** 日中标长春市绿园区环卫设备更新项目(二)第八标段,又于 **** 年 * 月 ** 日因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存在问题被废标。说明吉林省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废标公告中显示废标,废标原因:在评审过程资格审查中,对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存在歧义,经采购人确认后,该项目二标段和八标段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为“大舟”牌,其生产厂家为“什邡市伊科车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 **** 年 * 月 ** 日长春市绿园区环卫设备更新项目(一)开标时已参与投标并报价,总报价金额:******* 元,平均单价为 **** 元/台。本次中标供应商总报价金额:******* 元,平均单价为 **** 元/台。此次中标公司所投产品与上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一样,车辆供应商都是什邡市伊科车业有限公司,价格却相差 ****** 元,有供应商之间协商串通行为。
投诉请求:立即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书面审查该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相关供应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函等投诉事项有关材料,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现场查询中标供应商吉林省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该公司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书面审查相关材料认为,长春市绿园区环卫设备更新项目(二)第八标段是否废标与本次项目并无直接关联,且长春市绿园区环卫设备更新项目(二)第八标段废标原因亦非本次项目中标供应商吉林省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导致。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书面审查相关材料认为,吉林省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未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证据证明吉林省河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