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长宽财字[2026]24号)
2026-04-29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长宽财字[2026]24号)
吉林/长春-2026-04-2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器械类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长春市宽城区医院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宁路***号

采购代理机构:长春市科胜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新路****号东勘实业2楼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圣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专用车园区***号厂房***、***、***、***、***室

三、基本情况

  ****年*月*日,宽城区财政局采购办收到举报人关于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器械类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的《举报函》,主要内容如下:

主体事项:长春市科胜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委托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器械类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采购结果中标供应商未按国家政策要求提供材料谋取中标。

事项依据: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器械类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次)(标的名称),中标单位为吉林省圣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关于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年*月**日印发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自****年*月*日起施行。若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提供声明函,属于设置不规范。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需按规定格式填写,否则属于未按要求提供。

针对举报反映的相关问题,我局依法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于****年*月**日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对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答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调查,并邀请相关领域行业专家,详细查阅了《举报函》、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等材料,对举报中提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审查论证,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因本项目第一次废标公告中已明确系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且重新开展采购公告的时间为****年*月**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规定,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未作要求,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举报事项成立。鉴于合同已经履行。如举报人因采购行为遭受损失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责令采购人长春市宽城区医院、采购代理机构长春市科胜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宽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宽城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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