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2026-03-26 00:00:00
湖南政复〔****〕**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黄某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同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决定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平台办结的投诉,与全国*****投诉信息公示平台自动关联、实时公示。”第四条规定:“投诉信息公示应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数量”,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检索不存在,属于要求行政机关汇总的信息”,显然并未按上述规定做到“实时公示”。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告知不存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行政不作为。
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年度纳税情况”应当属于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应当告知不属于其负责公开,且告知申请人对应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所以被申请人告知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在此案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望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纠正。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截图、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一)关于答复期限及程序。****年**月**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以互联网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所载申请内容为“你针对‘浔市监告〔****〕第×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一案作出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明确到条款),并公开被举报人的索票索证、检测报告、进货凭证材料,并公开该案主办人执法证件、编号、性别;公开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及下属各所所长****年度行政执法评议的成绩;公开该所****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数量;公开该所****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办结后的市民满意度;公开贵所****年度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成功率;公开贵局****、****年度纳税情况。”随即,答复人针对上述申请内容进行了区分甄别和检索,于****年*月*日作出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具体申请事项分别进行了答复及说明理由,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之规定,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程序合法。(二)关于答复内容。通过对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名称及其他特征性描述分析,申请内容可区分为“‘浔市监告〔****〕第×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一案作出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明确到条款)”“被举报人的索票索证、检测报告、进货凭证材料”“该案主办人执法证件、编号、性别”“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及下属各所所长****年度行政执法评议的成绩”“该所****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数量;该所****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办结后的市民满意度;该所****年度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成功率”“该局****、****年度纳税情况”六项。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浔市监告〔****〕第×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一案作出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明确到条款)”。答复人认为,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即答复人所提供的信息,应当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为前提条件,对于以信息公开为名,请求解答相关事项疑问,属于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要求答复人提供案涉投诉举报处理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明确到条款),实为要求答复人提供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不属于信息公开申请。其次,鉴于答复人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浔市监告〔****〕第×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该告知书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杭州华润万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南浔店(华润万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对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作出所依据的原因、理由,为进一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便于其获取、知悉相关案情信息,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答复人于****年*月*日再次向申请人提供浔市监告〔****〕第×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再次,由于申请人提出的该项主张系以信息公开为名的咨询,答复人对此所作出的答复(无论是否解答了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并没有对其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及该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之规定,申请人所主张的该信息公开答复决定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审查范围。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举报人的索票索证、检测报告、进货凭证材料”。就案件查处结果所基于的证据,包括案件查处过程中被调查人提供的索票索证记录、检测报告、进货凭证等均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答复人有权决定不予公开。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案主办人执法证件、编号、性别”。首先,从信息本身性质出发,相关案件执法人员资格、执法证编号、性别均属于答复人人事管理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同时,答复人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是提供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承担为其制作信息的义务。要求公开参与处理相关案件人员的执法编号及性别,已经明显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同时,参考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申****号的审判要旨的精神,答复人认为公开执法人员资格名单和执法证号,可能影响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显著小于公开可能带来的危害性。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答复人有权决定不予公开。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及下属各所所长****年度行政执法评议的成绩”。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人于****年*月*日向申请人告知。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所****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数量;该所****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办结后的市民满意度;该所****年度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成功率”。答复人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是提供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承担为其制作信息的义务。申请人要求公开答复人下属各所****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数量、****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办结后的市民满意度、****年度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成功率,经答复人检索上述信息不存在。而根据现有部分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制作,乃至对各所进行分解统计得出结论已经明显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答复人于****年*月*日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公开。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局****、****年度纳税情况”。从申请人所提出的对信息的特征性描述来看,其系要求获取答复人****、****年度的“纳税”情况。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二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一般认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对象须以“从事生产、经营”为前提,答复人作为国家机关,在其履行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不负有纳税义务。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管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等文件精神,即便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的流转、对内出租亦无需缴纳登记过程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
政府信息,应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以该信息系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为限,而非指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全部行为(所形成的信息)。仅有在该信息经甄别、判断认定属于政府信息后,才有必要对所属信息应否由答复人进行公开进行判断,并依照不同情形予以答复或者引导获取。根据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办公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即“三定方案”)之规定,答复人的主要职责共计**个大类,并未包括与“纳税”或者“纳税情况”直接相关的内容。而答复人在日常对财务、人事管理中依法参与的涉税事宜,亦不属于以答复人名义从事“纳税”行为范畴。因此申请人申请要求公开的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答复人于****年*月*日向申请人予以告知。综上所述,答复人所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恳请贵局在进一步审查在案证据的基础上,维持答复人的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检索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市监告〔****〕第×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邮寄凭证、邮件轨迹记录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为:“现依法申请公开被申请人针对‘浔市监告〔****〕第×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一案作出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明确到条款),并公开被举报人的索票索证、检测报告、进货凭证材料,并公开该案主办人执法证件、编号、性别;公开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及下属各所所长****年度行政执法评议的成绩;公开该所****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数量,本人拟对你所进行执法评议;公开贵所****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办结后的市民满意度,本人拟向人大代表对你所予以表扬;公开贵所****年度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成功率,本人拟向贵所送锦旗;公开贵局****、****年度纳税情况”。****年**月**日,被申请人使用关键词对“****年度行政执法评议的成绩”“****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数量”“****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办结后的市民满意度”“****年度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成功率”进行检索,未发现相关政府信息。****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针对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逐个进行了答复,并于当月*日将该《答复书》及附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当月*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截图、检索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浔市监告〔****〕第×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邮寄凭证、邮件轨迹记录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该《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五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互联网渠道向被申请人提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被申请人于当月**日收到该《申请表》。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针对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逐个进行了答复,并于当月*日将该《答复书》及附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当月*日签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了答复职责,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所需的信息内容作出的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首先,针对“‘浔市监告[****]第×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一案作出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明确到条款)”,被申请人仅以通过提供浔市监告〔****〕第×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方式进行告知,但告知的依据不全面。其次,针对“被举报人的索票索证、检测报告、进货凭证材料”,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书》中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项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该案主办人执法证件、编号、性别”,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从次,针对“公开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及下属各所所长****年度行政执法评议的成绩”,被申请人充分检索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最后,针对“公开该所****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数量;公开贵所****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办结后的市民满意度;公开贵所****年度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成功率”,被申请人主张上述信息不存在,需要其另行加工汇总,但其却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进行答复告知,存在不当;针对“公开贵局****、****年度纳税情况”,被申请人在该《答复书》中认为,该项申请不属于其履职范围,且不属于政府信息,并已说明了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