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6-04-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术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设备(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京晨新慧影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号鼓楼创新广场*栋****室
被投诉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中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鼓屏路***号山海大厦**层*#
相关供应商:福建国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楼**层**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京晨新慧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新慧影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招标公司)组织的术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设备(二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在本次采购项目符合性审查中履职不合规,审查标准执行不一,涉嫌偏袒特定供应商。事实依据:该公司参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因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荧光腔镜系统主机、****电子腹腔镜、冷光源、气腹机、荧光摄像头须为同一制造商。(提供医疗器械相关注册证及附件佐证)”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变更页附页,未提供完整产品技术要求页,被代理机构认定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作废标处理。针对废标事由,代理机构通过电话口头告知该公司废标理由为未完整提供注册证附件产品技术要求;因产品技术要求属于医疗器械企业核心技术机密的特殊性质,多家供应商同时完整提交该材料的情形不符合行业常规,故该公司追问其余通过审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均完整提交了产品技术要求附件,代理机构答复称其余供应商均提供了完整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附件;后续代理机构出具的纸质书面质疑回复中,仅载明投诉人废标原因,未对其余供应商材料提交情况作出书面佐证说明。产品技术要求属于医疗器械企业核心技术机密,企业通常不会对外完整提供,该公司对该答复内容真实性存疑。结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该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本次采购项目存在特定中标意向供应商组织其他供应商围标、串标的情形,代理机构未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执行统一审查标准,存在对其他供应商材料缺失问题违规放行、仅严苛判定该公司废标的情形,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便利,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方兴招标公司接受人民医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国智瑞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方兴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晨新慧影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晨新慧影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符合性审查”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①项目一般情形针对“情形*”规定“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②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形“技术符合性”针对“其他情形”规定“……(*)技术部分不符合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按无效标处理。”第*.*条“评标标准 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情况*”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并结合所投标产品的佐证材料等方面情况,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内容,由评委按以下标准评定:以‘★’标示的技术参数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若负偏离则投标无效;……【注:①招标文件技术相关要求中若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条款,投标人未提供或者投标人的响应承诺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②投标人必须根据该评审内容,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应答, 如实说明正、负偏离情况,否则,有可能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负偏离)。③技术和服务要求中若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的,投标人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须注明该佐证材料的具体页码,并在佐证材料中作出明显标识以便评审。】”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针对“*、****荧光腹腔镜系统主机”规定“★*.*、****荧光腔镜系统主机、****电子腹腔镜、冷光源、气腹机、荧光摄像头须为同一制造商。(提供医疗器械相关注册证及附件佐证)”。
投诉人晨新慧影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针对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投标响应,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注明“无偏离”;同时,该公司提供了五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中一份注册证包含两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五份注册证均显示“附件”为“产品技术要求”,五份注册证均未提供任何附件。
乐谷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针对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投标响应,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注明“无偏离”;同时,该公司提供了四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四份注册证均显示“附件”为“产品技术要求”,四份注册证各提供一份产品技术要求。
国智瑞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针对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投标响应,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注明“无偏离”;同时,该公司提供了五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其中一份注册证包含两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其中三份注册证包含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五份注册证均显示“附件”为“产品技术要求”,五份注册证各提供一份产品技术要求。
汇东医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针对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投标响应,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注明“无偏离”;同时,该公司提供了五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五份注册证均显示“附件”为“产品技术要求”,五份注册证各提供一份产品技术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符合审查表(个人)》《采购项目符合审查表(小组)》显示,针对审查内容“情形*”,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投诉人晨新慧影公司的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乐谷公司、国智瑞公司、汇东公司的审查结果为通过;《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南京晨新慧影科技有限公司、福州乐谷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国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汇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家供应商进入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前述*家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南京晨新慧影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荧光腔镜系统主机、****电子腹腔镜、冷光源、气腹机、荧光摄像头须为同一制造商。(提供医疗器械相关注册证及附件佐证)’的附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条符合性审查规定,南京晨新慧影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其余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通过。”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符合性审查的主体为评标委员会。投诉人主张“采购代理机构在本次采购项目符合性审查中履职不合规,审查标准执行不一,涉嫌偏袒特定供应商”缺乏事实依据。另,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荧光腔镜系统主机、****电子腹腔镜、冷光源、气腹机、荧光摄像头须为同一制造商。(提供医疗器械相关注册证及附件佐证)”的规定,以及投诉人晨新慧影公司投标文件未针对五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任何附件,乐谷公司、国智瑞公司、汇东公司投标文件针对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分别提供了产品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认定晨新慧影公司的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乐谷公司、国智瑞公司、汇东公司的符合性审查结果为通过,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