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6-04-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地直单位公租房提升改造项目家电类(二包)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华山街***号综合楼***室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楼办公室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塔城地、市行政服务大厅*区四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我家电器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评标委员会于****年*月*日就地直单位公租房提升改造项目家电类(二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人涉嫌虚假应标,专家组认定事实不清。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核心参数造假)。
针对投诉事项:经核实,中标人提供的小天鹅***********洗衣机是在原机上另加装三根提升筋,且提供了六根提升筋的洗衣机实物,依据招标文件,未有证据表明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未有证据表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未尽审慎审查义务、采信证据违规的行为,因中标人未能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故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因该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作出由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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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地财购〔****〕**号徐红梅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