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2026-04-28
吉林/白城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大安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吉林/白城-2026-04-28 00: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函〔****〕**号)精神,结合大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目标。在吉林大安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定义。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及通平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实行履约承诺、全程监管的供地模式。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标准地”出让区域评估。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并申请市财政部门拨付相关费用。鼓励“多评合一”,评估评价成果向社会公开,区域评估成果无偿共享。不对用地单位再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切实减轻企业成本,提高项目准入前期效率。

  (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结合开发区实际和产业特点,按照吉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作为工业项目用地准入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大安市城镇土地等别为吉林省九等。“标准地”指标体系以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项指标为主要指标,构建“*+*”控制指标体系(其中,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为主要指标,“*”即土地产出率、建筑系数、能耗标准、排放标准、就业等为自选指标)。

  (三)具备“标准地”出让条件。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拟出让的土地完成征收、拆除、平整,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五通一平”(通电、通路、通讯、通给水、通排水、土地平整)条件。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法律经济纠纷,达到出让前“净地”要求。

  (四)规范“标准地”供应方式。围绕事前定指标、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

  *、事前定指标。根据开发区产业类型,在省指导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事中作承诺。“标准地”出让后,项目单位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在《履约监管协议》中明确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鼓励措施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可约定对提前达产、地均税收高于约定值的用地单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严重违约的明确项目用地核减、退出等监管措施。

  *、事后强监管。项目单位按承诺组织施工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履约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令用地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五)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建立“标准地”审批跟踪服务机制,实行“标准地”出让前期辅导和审批“领办”全流程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项目,政务服务机构可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发放有关证照和批复文件。按照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及时公布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等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三、工作流程

  (一)确保净地出让。由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拟出让地块已完成拆迁及补偿安置,达到“五通一平”且界址清晰权属无争议,具备“净地”出让条件。

  (二)确定规划条件。工业用地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开展前期土地核查及土地评估工作。

  (三)编制设计方案。依据拟建项目已确定的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结合产业定位和项目建设要求等情况,编制设计方案。

  (四)审查设计方案。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确保设计方案可行。

  (五)编制出让方案。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的规划条件、工程设计方案、宗地界址图、土地权属说明及指标值等材料,提交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出让前期审查。符合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产业类型、工程设计方案和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等指标拟定出让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审定通过。“标准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配置。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产业类型、企业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要素,由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标准地”,减少用地单位一次性拿地成本。

  (六)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成交完成前根据已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方案及技术审查工作。

  (七)办理证书。土地成交后,竞得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按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

  (八)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用地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鼓励措施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九)项目实施监管。项目正常运营后,开发区管委会及指标责任部门应持续加强监管,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并将用地单位履约承诺情况和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公开,作为用地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惩戒。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设计方案。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可在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十)联合验收。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要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项目竣工后按照约定条件对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职责分工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化,组织开展“标准地”出让区域评估、构建指标体系和指标值等基础工作。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完成拟出让地块必要的“五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企业用地履约监管;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验收。

  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三项指标不低于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自然资源部门提报容积率、建筑系数指标;发改部门提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能耗标准;税务部门提报亩均税收指标;生态环境部门提报单位排放标准;工信部门提报土地产出率指标;人社部门提报就业指标。指标涉及发改、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要配合提报指标部门完成上述指标制定。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出让地块的上述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公开出让。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政府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出让落到实处。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解决“标准地”改革重大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标准地”改革,财政、发改、工信、住建、文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落实“标准地”改革任务。充分用好“标准地”出让政策,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监管责任。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认真履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改革的重大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预期,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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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函〔****〕**号)精神,结合大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目标。在吉林大安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定义。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及通平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实行履约承诺、全程监管的供地模式。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标准地”出让区域评估。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并申请市财政部门拨付相关费用。鼓励“多评合一”,评估评价成果向社会公开,区域评估成果无偿共享。不对用地单位再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切实减轻企业成本,提高项目准入前期效率。

  (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结合开发区实际和产业特点,按照吉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作为工业项目用地准入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大安市城镇土地等别为吉林省九等。“标准地”指标体系以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项指标为主要指标,构建“*+*”控制指标体系(其中,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为主要指标,“*”即土地产出率、建筑系数、能耗标准、排放标准、就业等为自选指标)。

  (三)具备“标准地”出让条件。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拟出让的土地完成征收、拆除、平整,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五通一平”(通电、通路、通讯、通给水、通排水、土地平整)条件。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法律经济纠纷,达到出让前“净地”要求。

  (四)规范“标准地”供应方式。围绕事前定指标、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

  *、事前定指标。根据开发区产业类型,在省指导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开发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事中作承诺。“标准地”出让后,项目单位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在《履约监管协议》中明确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鼓励措施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可约定对提前达产、地均税收高于约定值的用地单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严重违约的明确项目用地核减、退出等监管措施。

  *、事后强监管。项目单位按承诺组织施工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履约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令用地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五)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建立“标准地”审批跟踪服务机制,实行“标准地”出让前期辅导和审批“领办”全流程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项目,政务服务机构可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发放有关证照和批复文件。按照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及时公布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等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三、工作流程

  (一)确保净地出让。由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拟出让地块已完成拆迁及补偿安置,达到“五通一平”且界址清晰权属无争议,具备“净地”出让条件。

  (二)确定规划条件。工业用地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开展前期土地核查及土地评估工作。

  (三)编制设计方案。依据拟建项目已确定的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结合产业定位和项目建设要求等情况,编制设计方案。

  (四)审查设计方案。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确保设计方案可行。

  (五)编制出让方案。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的规划条件、工程设计方案、宗地界址图、土地权属说明及指标值等材料,提交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出让前期审查。符合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产业类型、工程设计方案和投资强度、地均税收等指标拟定出让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审定通过。“标准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配置。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产业类型、企业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要素,由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标准地”,减少用地单位一次性拿地成本。

  (六)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成交完成前根据已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方案及技术审查工作。

  (七)办理证书。土地成交后,竞得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按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

  (八)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用地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鼓励措施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九)项目实施监管。项目正常运营后,开发区管委会及指标责任部门应持续加强监管,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并将用地单位履约承诺情况和行政管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公开,作为用地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惩戒。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设计方案。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可在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十)联合验收。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要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项目竣工后按照约定条件对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职责分工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化,组织开展“标准地”出让区域评估、构建指标体系和指标值等基础工作。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完成拟出让地块必要的“五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企业用地履约监管;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验收。

  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三项指标不低于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自然资源部门提报容积率、建筑系数指标;发改部门提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能耗标准;税务部门提报亩均税收指标;生态环境部门提报单位排放标准;工信部门提报土地产出率指标;人社部门提报就业指标。指标涉及发改、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要配合提报指标部门完成上述指标制定。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出让地块的上述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公开出让。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政府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出让落到实处。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解决“标准地”改革重大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标准地”改革,财政、发改、工信、住建、文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落实“标准地”改革任务。充分用好“标准地”出让政策,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监管责任。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认真履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改革的重大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预期,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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