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磁共振、DSA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质疑公示
2026-04-28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新闻资讯 磁共振、DSA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6-04-28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磁共振、***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磁共振、***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
采购代理: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瑞诚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园街道金朱东路***号“中渝·第一城”**地块第***栋**层*号房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招标文件未以醒目方式标明实质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的“特别提醒”规定:“未作任何符号标记的参数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如果存在负偏离,则投标无效。‘▲’标记的参数条款作为评分项”。(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复印件)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反向设定方式,将未作任何标记的**余条普通参数条款默认为实质性条款,未采用“★”等醒目符号逐条正向标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首先,本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正向标注”引导供应商精准响应,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在实质性条款前面加上“★”符号进行正向标注。加注特殊符号的目的有三:一是引起潜在供应商的注意,避免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二是提醒投标人不要遗漏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要求;三是便于评审人员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实质性条件。招标文件的反向设定方式无法实现上述任一目的,不符合“醒目方式标明”的立法本意。 其次,招标文件采用“反向设定”方式——规定未作标记的条款默认均为实质性条款,将**多条普通参数变相升级为实质性条款。根据政府采购实践及财政部门监管意见,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标注,“反向设定”实质上规避了实质性条款需要逐条标注的法定义务,属于采购文件编制的程序性违法。 再次,保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公告(保财采〔****〕*号)(参见附件*)中明确认定,未以醒目方式标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该认定已在多地财政监督检查中成为裁判标准,具有普遍适用的参考价值。 最后,“反向设定”将实质性条款的识别责任转嫁给了投标人和评委,评委在评审现场需要逐一比对**多条未作标记的条款,极易产生漏看、误判,可能导致评审结果合法性存在瑕疵,此种设置已经实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一旦财政部门在后续投诉程序中认定采购文件违法,将面临被责令修改、暂停采购甚至废标的风险。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未明确实质性条款“负偏离”判定标准,导致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的“特别提醒”规定:“未作任何符号标记的参数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如果存在负偏离,则投标无效。‘▲’标记的参数条款作为评分项”。(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复印件) *.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一、服务要求,(二)服务内容,*、具体要求:*.*.开机率保障(参见附件*: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复印件):须保障本次招标维保设备年平均开机率不低于**%;在合同期限内完好率、正常开机率在**%(含**%)以上,视为完全维护保养维修服务,采购人支付全额的维护维修费用;完好率、正常开机率在**%以下,**%以上(含**%),视为部分维护保养维修服务,采购人按开机率比例支付该设备维护维修费用;完好率、正常开机率在**%以下,视为不可履行维护保养维修服务,采购人不支付该设备维护维修费用;若某台托管设备在合同期限内同一台设备一周内反复出现同一种故障三次,维修不及时(无特殊情况,单机设备修复时间超过* 天)、服务不达标及履约不完善,院方有权把该设备的维保权交给设备原厂或有资质、有能力第三方公司,而且该项维保费用由服务方支付或从项目预算中直接扣除。注:开机率(按年*** 天计算)指机器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用户正常操作情况下,机器正常运行的时间效率。仪器在闲置期间,若功能正常视为正常开机状态。(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虽规定“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如果存在负偏离,则投标无效”,但未对“负偏离”的认定标准、判断原则及适用情形做出任何说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首先,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直接后果是供应商无法准确判断自身响应是否满足要求。 如上述*.*.开机率保障条款,该条款未作任何符号标记,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如果存在负偏离,则投标无效。但未对“负偏离”的认定标准、判断原则及适用情形做出任何说明。 比如,供应商能够提供完好率、正常开机率**%的服务承诺,供应商无法判断自身响应是否属于“负偏离”,是否直接导致投标无效。供应商甚至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允许的偏差范围或容差标准。此种不确定性导致投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障碍,实质上剥夺了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其次,缺乏“负偏离”的认定标准、判断原则及适用情形,还将导致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不统一,造成不同专家对同一投标文件做出截然不同的认定。以上述*.*.开机率保障条款为例:*专家可能严格按条款执行,认为完好率、正常开机率应为**%以上才是不偏离,对于提供**%承诺的供应商认定为负偏离并作无效投标处理;*专家则可能认为招标文件允许偏差范围,认为完好率、正常开机率**%至**%均属于可接受范围,对提供**%承诺的供应商认定为有效投标。这种评审标准的不确定性,导致评审标准缺失,不同评委可能对同一投标文件做出“有效投标”或“无效投标”两种截然相反的认定,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导致中标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可争议性,直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 再次,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财政检查结论(南财采检通〔****〕*号)(参见附件*)第*条明确指出:“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中‘实质性技术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作无效标处理’。但招标文件未对何为负偏离进行解释说明。属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执行。”该认定已明确此种情形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违法行为。 该错误足以影响中标结果,一旦财政部门认定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将面临被责令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法律后果。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将大量非核心内容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的“特别提醒”规定:“未作任何符号标记的参数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如果存在负偏离,则投标无效。‘▲’标记的参数条款作为评分项”。(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复印件) 招标文件*.*.*. (参见附件*: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复印件)医疗设备资产管理信息软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模块:采购管理、安装验收、设备出入库管理、维修*保养及巡检管理、计量检测管理、不良事件管理、盘点管理、数据分析、服务商管理、培训管理、效益分析及综合管理等。可设置到电脑和手机实时监测医疗设备运维情况(中标人签订合同时需就投标文件的功能做实景演示)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通过未作任何符号标记的参数条款为实质性条款的规定,将许多非核心内容设为实质性条款,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招标文件第*.*.*条要求:“医疗设备资产管理信息软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模块:采购管理、安装验收、设备出入库管理、维修*保养及巡检管理、计量检测管理、不良事件管理、盘点管理、数据分析、服务商管理、培训管理、效益分析及综合管理等”。该条款为未作标记的条款,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如果存在负偏离,则投标无效。 北京积水潭医院“***资产云管家智慧管理平台” (详见附件*:北京积水潭医院系统功能介绍)整合了合同管理、到货安装、台账管理、维修管理、预防性维护、不良事件管理、供应商管理、设备调剂、设备绩效管理等核心功能模块。其中,“合同管理”对应招标文件的采购管理+服务商管理,“到货安装”对应安装验收,“台账管理”对应出入库管理+综合管理,“预防性维护”对应维修保养及巡检管理,“设备绩效管理”对应效益分析。可见,相同功能在不同系统中的表述方式完全不同,行业内并无统一标准。其功能可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功能需求,与招标文件要求实质对应,但模块名称存在合理差异,功能模块名称的表述差异不影响实质功能满足,功能模块名称与合同履行无关,将其作为废标条件属于不合理限制,将实质排斥具有同等功能的系统,此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按照现行规则,这些细枝末节的描述全部上升为“废标项”,意味着投标人即使具备核心维保能力,仅因某一描述性条款存在细微差异,就会被判定为无效投标,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实践中,财政部门已明确认定:实质性条款的设置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将与合同履行无关的细节描述作为实质性条款。将大量与核心服务质量无关的描述性条款作为实质性条款,实质上剥夺了投标人提供更优技术方案或更先进管理手段的权利,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参见附件*》中已明确:证明满足采购需求规定功能才是核心要求,名称完全一致不是核心要求,以名称不完全一致否定功能实质性满足是错误的。财政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将功能模块名称等非核心内容作为实质性条款,意味着大量具有实质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可能因名称不完全一致而被判定为无效投标,直接导致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或中标结果无法体现最优履约能力。一旦财政部门认定此种设置构成不合理限制竞争,将面临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法律后果。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对技术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的要求前后不一,存在矛盾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页,▲*.*.*. (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复印件)核磁共振、***及普放影像类医学装备均属高值、高精密、高技术壁垒且国家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专业医学装备;投标人需具备影像医学装备专职技术人员,且技术人员具有影像类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工程师证书或技术培训证书。(证明材料:①提供技术工程师证书或技术培训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②提供投标人为其技术人员缴纳的近*个月个人在职社保证明文件;③若技术人员为退休人员的,提供退休证明及与投标人的劳务合同证明。) 招标文件第**页,*.*.*. (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复印件)投标人须承诺向采购人派遣的≥*名驻场维修工程师,作息时间与医院相同,周末节假日期间按照医院规定安排值班服务,并提供工程师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社保证明材料;驻场工程师正常工作时间与医院同步,非工作时间也按医院具体要求,随时提供各项应急服务;驻场人员实行双边管理,如人员调动必须提前汇报给设备科,同意后并转派其他相应资质或技术水平的人员替代,医院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驻场人员。 招标文件第**页,▲*.*.*. (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复印件)持证上岗:特种设备(高压氧舱、灭菌器、蒸汽发生器、氧气瓶、锅炉类等)维修工程师,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提供相关人员至少*名及证书,持证人员在投标人公司近*个月个人社保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招标文件第**页,(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复印件)技术团队,*.投标人工程师团队中有人社局颁发的电工(电气)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得* 分;满分* 分。注: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在职工程师近* 个月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未提供或提供的证书不符合要求均不得分。*.投标人具备包括但不限于医学影像类、医学内窥镜类、急救与生命支持类、血液透析类、压力容器操作类生产制造商出具的维修工程师证书,提供一名得* 分,最高**分。(同一类别的证书不重复计分,同一人具备多类别证书的可重复计分。)注:提供投标人在职工程师相应培训证书及工程师近* 个月社保局出具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未提供或提供的证书不符合要求均不得分。 招标文件“▲*.*.*”规定:人员需提供近*个月社保证明,且明确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明及劳务合同;*.*.*.只提需要社保证明材料,未提标准;“评分表*技术团队”第*、*项规定:需提供在职工程师近*个月社保证明,未提及退休人员证明方式。 上述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时间不统一:资格条款要求*个月,评分条款要求*个月,标准混乱; *.对象不统一:*.*.*明确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明及劳务合同;评分条款未明确退休人员是否可得分及证明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首先,同一采购项目就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的期限要求,在资格条款中规定*个月,在评分条款中规定*个月,属于典型的“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对同一事项设置不同的评审标准,亦构成“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违反了同条第(五)项的规定。此种前后矛盾的要求使得供应商无法准确判断应遵循何种标准准备投标文件,直接导致投标文件编制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 其次,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退休回聘是合法的用工形式。评分条款未明确退休人员是否可得分及证明方式,若评分项不认可退休人员,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同一项目就同一事项设置不同的证明材料要求,导致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无法确定适用何种标准,评委在评审时亦无法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审,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评审标准的不统一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的违法性,一旦财政部门认定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将面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技术人员须具有制造商出具的技术证书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页,▲*.*.*. (详见附件*: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复印件)核磁共振、***及普放影像类医学装备均属高值、高精密、高技术壁垒且国家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专业医学装备;投标人需具备影像医学装备专职技术人员,且技术人员具有影像类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工程师证书或技术培训证书。(证明材料:①提供技术工程师证书或技术培训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②提供投标人为其技术人员缴纳的近*个月个人在职社保证明文件;③若技术人员为退休人员的,提供退休证明及与投标人的劳务合同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明确规定,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 首先,该条款将“制造商证书及公章”作为技术人员准入的唯一条件,排斥了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健委评定的医学工程系列职称证书,以及行业协会(如中国医学装备协会)颁发合格证书的资深技术人员。维修服务市场是开放的竞争市场,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可通过多种方式得到认定和证明,将制造商证书作为唯一认可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其次,制造商证书的获取往往与商业授权挂钩,非原厂系的第三方维修企业极难获得。这实际上是为特定供应商(原厂或其授权代理商)量身定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再次,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将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交由第三方(制造商)决定,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且在实际操作中极易滋生不正当竞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工程师证书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实质上属于将生产厂家的证明作为资格要求,违反了上述规定。 最后,财政部指导案例*号明确:若有关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的设置不符合与项目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规模条件作出限制、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等条件,则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中,制造商证书的获取条件与市场竞争性无关,且排斥了具备同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供应商,属于违法设置不合理条件。 该错误足以影响中标结果: 该条款直接排除了大量具备实质履约能力但无法获取制造商证书的第三方维保服务供应商,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一旦财政部门认定该条款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将面临采购文件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法律后果。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供投标人组织的内窥镜维修车间技术培训实操案例,该要求设定不合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页,*.*.* 由于医学内窥镜类设备的特殊性,日常操作、使用及管理的规范性有助于减少大部分的故障进而提高设备使用效率,故根据临床实际内窥镜使用需求,必须定期提供针对性的现场或集中的使用、洗消、保管、简单故障判断与应急处理等技术培训。(提供过往培训现场实际案例及投标人组织的内窥镜维修车间技术培训实操案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招标文件第*.*.*条明确,本项目培训内容为“使用、洗消、保管、简单故障判断与应急处理等技术培训”。结合该培训目标,该条款存在以下明显不合理之处: 培训场地要求与培训内容不匹配 “使用、洗消、保管”属于临床操作规范类培训,其实施应依托模拟临床环境、内镜室或具备洗消设施的培训中心。 而“维修车间”主要用于设备拆解、电子维修及结构修复,其功能属性与临床操作培训存在本质差异,无法体现培训内容的实际需求。“维修车间”并非证明培训能力的必要条件。 能够合理证明投标人具备培训能力的材料通常包括:培训师资及资质证明;培训课程体系与方案;培训场地(如临床模拟室、培训中心)证明;既往同类培训案例资料。 将“维修车间”作为指定或唯一类型的实操案例,明显超出培训需求本身,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附加条件。限制投标人合理的培训组织方式,排斥多元服务模式,在医疗设备维保行业中,具备合法资质的投标人通常可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培训任务,例如:使用培训中心;与医疗机构或第三方培训基地合作;在医院现场开展实地培训。 上述方式均可有效满足项目培训目标,但不必然依赖“维修车间”。 该条款将“维修车间实操案例”作为证明形式,实质上限定了投标人的服务路径,排斥了采用其他合规培训模式的供应商,缩小了竞争范围。 综上,该条款既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也对投标人形成不合理限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特征。
质疑事项*:关于“驻场维修工程师学历及专业限定要求”的明确性及合规性问题
事实依据:▲*.*.*. 驻场维修工程师。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要求为生物医学工程、电子技术或医学影像设备管理与维护等医学工程相关专业, 拥有三年及以上的医疗设备检测、维修相关工作经历。(提供承诺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该条文要求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特别是评标标准,必须明确、清晰、无歧义,以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并据此准备投标文件,保障竞争的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明确的资格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可能演变为差别化认定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待遇。 上述招标文件条款在“专业要求”方面存在明显的不明确、不清晰问题,并进一步导致不合理限制竞争,具体表现如下: “医学工程相关专业”表述模糊,缺乏明确边界,条款中使用“等医学工程相关专业”这一表述,但未对“相关专业”的具体范围作出列举或界定,未明确是否包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测控技术等行业普遍认可的专业;不同投标人对“相关专业”的理解可能存在显著差异。 该种开放性表述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无法准确判断自身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在未明确专业范围的情况下,部分具备实际维修能力的工程师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要求”;投标人难以合理配置人员并准确响应招标要求;客观上造成潜在供应商参与范围的不确定性甚至被不当缩减。 资格条件不明确,导致评审标准主观化,由于“相关专业”缺乏客观认定标准,在评标过程中,不同评标委员会成员可能基于个人理解做出不同判断,同类专业人员可能因评委认知差异而被区别对待,实质上将客观资格条件转化为主观裁量事项。 该情况将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一致性与可预期性,削弱评审标准的客观性。
质疑事项*:评分条款不合理限定电工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排斥等效证书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页,*.投标人工程师团队中有人社局颁发的电工(电气)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得* 分;满分* 分。注: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在职工程师近* 个月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未提供或提供的证书不符合要求均不得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上述招标文件条款存在以下不合理情形: 限定证书颁发机构,排斥合法等效证书,条款仅认可“人社部门颁发的电工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未认可其他依法有效且广泛应用的电工作业资质证书。在实际行业监管体系中,电工作业相关合法证书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高压电工作业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颁发的电工证。其中,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定准入证书,具有强制性要求,其法律效力及实际作业适用性不低于甚至高于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以证书来源替代能力评价,评分标准失衡,条款未设置“同等或以上证书”的替代条件,导致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具备合法上岗资质及实际操作能力的技术人员无法获得相应评分。这种做法实质上将“证书颁发机构”作为唯一评价依据,而非基于技术能力与岗位适配性进行评价,明显偏离维保服务项目对人员能力的实际需求。排斥具备同等或更高能力的投标人 该条款直接导致:持有应急管理部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程技术人员无法计分;具备合法上岗资格及丰富实践经验的投标人被降低评价;不同证书体系下的同等能力人员受到差别对待。 构成不合理限制竞争的情形,该条款未设置等效条件,对合法有效证书实行差别对待,人为缩小投标人范围,实质上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影响公平竞争环境。
请求:*.请求对“未作任何符号标记的参数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的规定予以删除或修改,依法采用“逐项醒目标注”的方式(如以“★”符号逐条标注)明确实质性条款,确保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请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负偏离”的具体判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是否以“是否满足核心功能指标”为判断依据; (*)允许的偏差范围或容差标准; (*)评审时应采用的统一判定原则; (*)不得以非关键描述性差异认定负偏离。 *.请求统一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员社保证明材料期限的要求,将招标文件第*.*.*条及第**页评分表中社保证明材料的期限统一修改为“投标人为其技术人员缴纳的近*个月个人在职社保证明文件;若技术人员为退休人员的,提供退休证明及与投标人的劳务合同证明”。同时,对涉及社保证明期限的全部条款进行系统梳理,消除矛盾条款。 *.请求将原第*.*.*条款“技术人员具有影像类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工程师证书或技术培训证书。(证明材料:①提供技术工程师证书或技术培训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修改为: “技术人员具有影像类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工程师证书或技术培训证书;或人社部门颁发的医学工程类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等行业主流协会颁发的影像类医学装备技术培训合格证书。(证明材料:①提供上述技术工程师证书或技术培训证书复印件;” *.请求将原*.*.*条款“提供过往培训现场实际案例及投标人组织的内窥镜维修车间技术培训实操案例”修改为“提供过往培训现场实际案例” *.请求修改*.*.*.条款,将原条款:“专业要求为生物医学工程、电子技术或医学影像设备管理与维护等医学工程相关专业”修改为:“专业要求为生物医学工程、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医学影像设备管理与维护、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测控技术等相关专业。” *.请求修改招标文件**页,将原条款:“*.投标人工程师团队中有人社局颁发的电工(电气)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得* 分;满分* 分。” 修改为:“投标人工程师团队中人社局颁发的电工(电气)专业资格等级证书,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或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颁发的电工证,得* 分;满分* 分。” *.请求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日,以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能够公平、合规地参与竞争。 *.请求在质疑事项处理期间依法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以避免在采购文件存在多处违法情形的情况下继续进行采购活动,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后果。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提出的“磁共振、***等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有关采购文件的质疑函已于****年*月**日收悉。针对质疑事项,现书面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未以醒目方式标明实质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 质疑答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定义“正向标注”,未要求只能采用“★”或其他符号来标注实质性响应条款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定义“反向设定”,本项目针对需要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在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第**页)下方已用红色字体作了醒目的特别提醒;在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页)对实质性条款做了要求和提醒;在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明细表”(第**页)对实质性条款做了要求和提醒。 *.本项目针对需要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已在采购文件进行多处醒目提醒,不适用质疑函引用的“保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公告”。 *.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已事先在采购文件清晰列出和明确,不存在质疑函所述的“反向设定”将实质性条款的识别责任转嫁给了投标人和评委。 综上,本项目针对需要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已在采购文件进行多处醒目提醒,故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采购文件未以醒目方式标明实质性条款”的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未明确实质性条款“负偏”判定标准,导致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质疑答复: *.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开机率保障条款已做调整。 *.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是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结合市场调研并通过行业专家论证编制。采购文件中已明确“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未做任何符合标记的参数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如果存在负偏离,则投标无效”,并且已作符合性审查要求,即:无法响应或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就视为负偏离,投标无效。采购文件对实质性条款负偏离的文字表述和认定清晰明了,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将大量非核心内容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质疑答复: *.采购文件已将条款中“功能模块”更正为“功能”。 *.“医疗设备资产管理信息软件功能”是采购人结合实际需求设置,是采购人对设备管理所必备的基本功能,缺少某一功能将对采购人管理工作造成影响,该管理信息软件功能均为通用功能要求无倾向性或排他性,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对技术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的要求前后不一,存在矛盾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质疑答复:采购人将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要求技术人员须具有制造商出具的技术证书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质疑答复: *.质疑函提及“制造商证书及公章”排斥职称证书是对采购需求的理解错误。采购需求要求“技术人员具有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工程师证书或技术培训证书”,指的是(维保)技术人员需要得到制造商(设备)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技术能力)认可。本项目是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项目,对设备进行维保的技术人员应当对进行维保的医疗设备熟悉(包括掌握设备技术特性、维修要求等),得到制造商的培训并取得证书是基本要求,该要求与合同履行相关与项目特点相适应。 技术人员是否取得职称证书、协会合格证书等不是本项目技术要求所规定(考量)内容,即不排斥获得该证书技术人员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经查,制造商并未对有意参与培训的人员设置“门槛”,并没有事实依据证明存在质疑函提及”制造商证书获取往往与商业授权挂钩,非原厂系第三方维修企业极难获得”等内容,“为特定供应商原厂或其授权代理商量身定做”为你公司主观臆断。 *.加盖制造商公章仅为证实证书的真实性,考虑投标人方便,已进行删除。 *.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工程师证书或技术培训证书为跟项目相关的技术要求之一,不适用质疑函引用的财政部指导案例*“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完全不是同一类型证书)。技术工程师证书或技术培训证书是针对技术人员,与项目特点相适应,其获取条件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排斥第三方供应商”等情形。 综上,设置投标人技术人员具有“影像类设备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工程师证书或技术培训证书”,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要求需提供投标人组织的内窥镜维修车间技术培训实操案例,该要求设定不合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来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质疑答复:采购人将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关于“驻场维修工程师学历及专业限定要求”的明确性及合规性问题。 质疑答复:采购人将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评分条款不合理限定电工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排斥等效证书。 质疑答复:采购人将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结合市场调研并通过行业专家论证编制,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考虑更加充分竞争,采购人已对质疑事项提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更改完善,欢迎包括你公司在内的各供应商参与投标响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有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贵州省财政厅投诉的权利(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和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义务。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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